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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萍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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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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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20余名劳动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简要分析

损害赔偿2020-12-12|人阅读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B公司与20余名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以停止经营为由违法解除与20余名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20余名劳动者遂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在劳动仲裁期间,B公司借用A公司的名义称20余名劳动者采取拦截货车的方式阻碍A公司生产经营,并造成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0余名劳动者赔偿50万元

二、法律分析

1、A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在本案中,B公司明显是为规避其拖欠工人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导致20余名劳动者合理维权的事实,从而借用A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在本案中B公司是否为本案是适格主体便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A公司只是B公司的关联公司,既不是涉案货场的承租人也不是场内货物的所有权人,因此,A公司显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20余名劳动者是否构成侵权?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必须同时满足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主观过错),被告才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本案中,20余名劳动者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20余名劳动者是被迫无奈留在涉案货场与B公司协商处理纠纷事宜,同时,由于B公司说不经营,20余名劳动者是为了防止老板跑路才留在现场,属于在政府部门未正式介入之前采取的私力救济,是合法维权行为,因此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另外,20余名劳动者也没有造成B公司的损失,更没有造成A公司的损失,B公司已经表明其停止经营何来经营损失,而A公司就跟不用说了。

综上,20余名劳动者的行为根本符合构成侵权的要件,因此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劳动仲裁案件的结果,判决A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0余名劳动者不构成侵权,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在进行劳动纠纷维权时,需要注意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超越限度的维权行为也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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