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林安蜀律师
林安蜀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侄儿打掉叔叔门牙,犯故意伤害罪,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2-12-20|人阅读

侄儿打掉叔叔门牙,犯故意伤害罪,判缓刑。

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超的委托,指派本所林安蜀律师、翁一菊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超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审理。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X超,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人的主观恶小,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被告人张X超的供述、被害人张X新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表明,在本案中,是张X超、张X新、张X宾三人之间因口角发生的纷争,且张X新、张X宾两个长辈围攻张X超一人,张X超感觉势单力薄和逼于情况的严峻才进行提前防卫。

被告人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并没有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整个犯罪过程就是在三人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出手打了被害人一拳这个动作。被告人既没有携带和准备攻击工具也不是属于蓄意伤害。

至于张X超只向张X新的面部打了一拳,就造成被害人牙齿掉落这种程度的结果完全超出了被告人的主观犯意的范围。同时,张X新、张X宾和张X超三人扭打在一起,也导致被告人张X超受伤,有医院治疗记录为证。

本案中,张X新、张X宾是被告人的堂叔,是被告人的长辈。本案发生前,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矛盾,仅仅是因为其他人的事情而言语不当导致的临时冲突。本案的发生,纯属一家人的矛盾未妥善处理的结果,在中国农村这种乡土社会里,堂叔与侄儿之间的纠纷是非常普通的乡里纠纷,也是属于典型的家庭内部纠纷。被告人的主观恶小,社会危害不大。(见对公诉机关询问笔录的材料分析)。

二、即使被告人自认有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宽恕,建议适用缓刑。

1、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及刚才的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张X超明确认罪、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并表现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本案符合这一情况。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

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之后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社会危害基本上已经不存在。被告人只是想有一个机会重新做人,根据其种种诚恳的表现,如果法院对其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的基础上适用缓刑,那么被告人一定会积极、努力做人,有利于他好好改造,努力奉献社会。如果法院不给他们这一改过的机会,他们也许会认为只要犯了错误,就没有悔过的机会,认为党和政府已经抛弃了他们,可能从此一蹶不振,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犯罪人来说刑罚的目的就是对其加以改造、剥夺其犯罪条件。只要能达到上述目的,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可以节约国家成本,也可让被告人早日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以实现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所在的乡村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另外,被告人年事已高,年龄已近60周岁,并且通过庭审证实其患有多种疾病,判处缓刑,即有利于改造罪犯,同时也符合我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精神,给一时失足的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自觉的完成改造,收到了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又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根本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超判处缓刑较为合适。

三、本案量刑的从轻情节。

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属蓄意伤害。从全案看,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而是由于一时冲动,犯罪动机也不是卑鄙恶毒的,而是爱惜自己辛苦种的果树,这与其他犯罪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张X超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询问时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小。 3、被告人张X超在村里表现一贯良好,曾积极的兵役,以保家卫国为己任;也担任过几年村里的队长职务,为村里卖命的工作;在此之前也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属初犯。

4、被告人系老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属于偶犯。案发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另外,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轻微,受害人受伤后,经治疗很快全愈,对受害人身体危害不大,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小。

5、本案的发生是因本县XX镇XX村6组村民张X全去世,因送葬路线的问题,被害人张X新去砍张X超承包的果树,但是却未征得被告人张X超的同意,因此而引发口角之争,最后造成张X新、张X宾、张X超三人打架一事,客观上是张X新、张X宾威胁张X超一人。可以说,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张X新没有弄清事情之前就唐突行事,自身也存在严重的过错,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2010年5月,当被告张X超听派出所的人说张X新因打架纠纷造成的伤势比较严重时,立即筹了三千元钱交到荣昌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请派出所转交给张X新,以表示对其的赔偿,并表示真诚的道歉。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有荣昌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情况说明。

7、张X超、张X新、张X宾都系亲戚关系,本案中的打架,纯属亲属间的殴打,是家庭内部矛盾上升的法律结果,社会危害小。。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我们深表同情,但被告人张X超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好,只是一时的冲动无知才犯下了错,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小,年龄又较大,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张X超判处缓行。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员参考并采纳。

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林安蜀

辩护律师:翁一菊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荣昌县工商局长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的委托,指派林安蜀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并做了调查取证。通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荣昌县工商局长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荣昌县安监人员检查煤矿不力瓦斯爆炸,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有了全面的掌握探讨被告人帅某滥用职权罪职权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荣昌县安监人员检查煤矿不力瓦斯爆炸,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校大学生盗窃同学电脑被判缓刑
在校大学生盗窃同学电脑被判缓刑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尊敬的公诉人: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王XX的委托,指派林安蜀律师作为王小X的辩护人出庭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在校大学生盗窃同学电脑被判缓刑
在校初中学生抢劫、强奸
在校中学生抢劫、强奸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在校初中学生抢劫、强奸
荣昌县某镇政府出纳贪污公款被判刑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某的委托,指派林安蜀律师担任郑某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必要的调查,听取公诉人发言及刚才的法庭质证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荣昌县某镇政府出纳贪污公款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