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颜威平律师
颜威平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成功取保+不起诉案例:欧某某涉嫌犯诈骗罪

刑事辩护2021-06-27|人阅读

2018年4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在穗公埔诉字(2018)*号《起诉意见书》中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欧某某通过一个交流判断App软件充值扫码,获取账号、验证码(每个账号8-20元),之后使用大量账号为乘客非法叫车获利。期间,犯罪嫌疑人欧某某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号、QQ号在微信群、QQ群发代叫车广告,为乘客叫车待行程结束后,不支付司机乘车费用。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每个叫车账号获利15-35元,共获利4000多元,造成被害公司车费损失7837.6元。

2018年5月4日,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本团队邹艳青律师担任欧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邹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并前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因本案侦查阶段已经指派邹律师承办,犯罪嫌疑人已于2018年3月28日被成功取保候审,因此,邹律师进行阅卷并仔细分析涉案案卷材料后,约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于被指控犯罪的意见及其家庭环境。与侦查阶段一致,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但希望可以获得从轻处罚。邹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再次面谈中,了解到其被退学后又找到新的学校,将于2018年9月初办理入学手续;而且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一向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其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也诱使犯罪嫌疑人误入歧途等,因此邹律师决定让犯罪嫌疑人尽快提供入学证明及家庭情况说明作为求情证据。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辩护、出具法律意见书。

邹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与被害单位联系赔偿事宜。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及时赔偿被害单位后,被害单位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谅解。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辩护律师的意见、全案案情,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后,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穗埔检未检刑不诉[2018]*号中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颜威平律师
您可以咨询颜威平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