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罗显军律师
罗显军律师
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王某平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刑事辩护2021-12-24|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王某平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被告人王某平从广东XX区运输冰毒至重庆市XX区,本案中另一当事人黄某在被逮捕后协助警方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并于2013年4月10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后经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贩卖、运输冰毒1893.17克,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款、第二款第(一)项,*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作出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上诉期间,一审被告人王某平的委托我所罗律师担任其二审程序中的辩护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多次阅览案卷材料与当事人沟通,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从多个角度为其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律师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一审中指控王某平犯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与王某平本人意见一致,即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王某平运输2000克毒品罪不及死,运输2000克毒品不应判处王某平死刑。

(二)、指控王某平在长寿晏家贩卖500克毒品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属于证据不足。

1、毒品数量不清。关于对王某平在XX地贩卖500克毒品的指控,直接稳定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其供述通过李某均带了十包毒品给王某平,并供述每包大约是50克。而王某平发给黄某的短信先是要5个包子,后来改为10个,每个包子应该是1克左右,共计10克左右,而不是500克。而根据毒贩的行话,一个包子就是一克的意思,这与王某平的说法相应证。同时,李某均虽然在公安机关供述带给王某平的毒品大约有一斤重,但其在庭审时当庭供述说其不知道带给王某平的毒品的重量,其称没有打开包看。所以关于毒品的数量存在矛盾的地方,500克的说法只是一个孤证。

2、毒品的去向不明。即便能够认定长寿晏家毒品的数量是500克左右,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李某均从黄某处将10包(数量不详)冰毒带到XX地交给了王某平,而王某平拿到这10包冰毒后是如何处理的并无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黄某没有供述王某平如何处理该毒品,同路的被告李某均也未供述王某平将该毒品怎样处理了,李某军和黄某也不知道王某平如何处理的该毒品。王某平没有供述其将该毒品卖了,所以该10包毒品的去向无任何证据证明,属于去向不清楚,定性为贩卖缺乏证据证明。

3、王某平从长寿带回的37000元无任何证据证明是销售毒品的毒资。对于从王某平从XX地带回的37000元钱的来历,王某平从未供述其是卖毒品的毒资,纵观本案的所有证据,要确定其是毒资唯一只有被告人李某均的一句猜测性供述——“应该是毒资”。王某平一直坚称37000元是收的赌债,在代理人代理该案件后,王某平一直要求代理人去长寿找一个叫“川”的人,说37000元就是从“川”处收的赌债,希望找到“川”来证明此事,只是无赖辩护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方法有限,未能联系到此人。另外,如果500克毒品变卖,根据重庆200元每克的行情,应该是10万元,就算量大优惠也不至于是3.7万元。

综上,指控王某平在XX地贩卖500克毒品,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论是毒品数量上,还是毒品去向上,都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故不能认定该犯罪事实。

(三)、将从黄某家中搜查到的1893.17克冰毒认定为是王某平贩卖,证据不足。

对于黄某家中冰毒的来源,黄某将责任一概推给王某平,说都是王某平提供的,辩护人认为办案机关和一审法院也认可了黄某的该说法。但是,辩护人认为认定王某平贩卖该1893.17毒品的证据不能环环相扣,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王某平虽然供述共分两次交冰毒给黄某,一次是曹老三(黄某强)提供后交黄某,一次是从广东运送2袋毒品到黄某家。关于黄某强的1000克问题,并未得到黄某强的印证,否则公安机关也不会羁押黄某强后又将其释放,因此王某平将该所谓的1000毒品交给黄某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关于第二次从广东运送的2袋毒品,根据所谓的惯例应该是约2000克,而黄某供述其对该毒品进行了分装,并将分装的毒品在4月10日拿了10包(约500克)给李某均,由李某均转交给王某平。2000克减去500克只应该有约1500克,而实际从黄某家中搜出了1893.17克冰毒。因此从数量就可以推翻黄某家中的1893.17克属于王某平的说法。

对于从黄某家中搜出的毒品王某平经辨认确定其部分与王某平从广东运回的毒品外观不一致,就是完全一致,也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毒品归王某平所有。另外,根据公安机关特情陈某伟的证言,早在2014年3月3日黄某就已经卖过50克毒品给陈某伟,黄某当时还表示其货源不会断,3月4日又卖了50克毒品给陈某伟。而根据黄某的供述,王某平是2014年3月中旬才在重庆联系上黄某,并开始谈贩毒的事情,那么王某平只能是在2014年3月中旬以后才可能提供毒品给黄某。也就是说黄某之前卖给陈某伟的毒品是通过王某平之外的渠道获得的,即黄某另有渠道获得毒品。另外,侦查机关还从黄某家搜出了0.32克麻古,王某平并未提供麻古给黄某,其也可以印证黄某获取毒品的渠道较多。所以,从黄某家中搜出的毒品不能直接认定是王某平贩毒。

(四)、认定王某平从黄某处收取毒资款证据不足,毒资不是王某平在收取,而是四哥(郑某)在控制和收取毒资。

黄某虽供述其将毒资汇至“王某国”的银行卡中,侦查机关也提取了汇款回单。王某平虽然认可卡是他去开的户,但王某平也同时供述其未实际掌管和控制这张卡,当然也就无法收到黄某汇的那些毒资了。王某平未实际掌控这张卡可以从该卡的交易记录来证明——王某平在2013年4月10日被抓之后,该卡还有多次交易记录,且还有一次是消费。黄某在庭审时也当庭供认,其知道以王某国名义开的银行卡在四哥的掌控之中。且王某平和黄某在一起的时候,钱也一直是打给四哥掌控的王某国的银行卡中,黄某还向王某平提出过质疑,即“你在重庆,为什么钱不直接给你本人还要汇到王某国的账户中?”王某平虽然在公安机关未供述该卡给谁了,但在庭审时明确供述是交给四哥了。所以四哥在收取黄某汇的毒资是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的。四哥是决定本案走向的一个关键。

(五)、指控王某平是贩毒的主犯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1、黄某的供述称他是协助王某平贩卖毒品,说东和城1栋29-3的房子是应王某平的要求租来贩毒用的,庭审中辩护人问他除了东和城的房子之外有其他居住地没有?他回答是没有,并表示一直住在该房子里的。如果真如他所说东和城的房子是应王某平的要求租来贩毒用的,该房子只作存放毒品用,那么黄某他在此房子之外应该有其他的稳定住处,实际上却没有,这能推翻房子是王某平要他租来贩毒的说法。这可以说明黄某供述他帮王某平贩毒是在推卸责任。所以黄某关于王某平贩毒的供述应该得到其他有效证据的印证才能采信,否则不应该只凭黄某的供述认定王某平贩毒,且还是贩毒的主犯。

2、根据本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四哥可能是本案漏网的贩毒嫌疑人。黄某一直坚持是帮助王某平贩毒,但其频繁地与四哥接触,且也知道以王某国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在四哥手中,在此情况下黄某还多次往该卡汇钱。黄某供述只与四哥见过一次面,从见面到案发也不过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么段的时间四哥就能向其借到2万元钱,且黄某在没钱借给四哥的情况下还需要找王某平帮忙打掩护。这明显不符常理,存在很大的疑问,黄某与四哥之间不只是“借钱”那么简单。借给四哥的两万元是通过该卡支付的,毒资也是汇入该卡,这不应该只是巧合。

3、王某平贩卖毒品却不能收取毒资。本案的13.5万元毒资均是汇入王某国的银行卡中,而从交易记录可以确定该银行卡不再王某平手上,说明该款项并不是王某平在收取。贩卖毒品却没收取毒资,这明显存在重大疑问。

4、要准确对本案的每一个被告定罪量刑,必须查明实际持有和控制“王某国”银行卡的人。这个人将影响和决定黄某和王某平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这个人是受王某平的控制和指使,则王某平的主犯地位不会改变,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王某平是受这个持卡人的控制或者这个持卡人与黄某直接交易,王某平只是协助双方交易,那王某平就是个小角色,就不是贩卖毒品的主犯。如果王某平不是贩毒的主犯,判王某平死刑就是明显的罪刑不相适应。本案的问题就是,在这个持卡人未到案的情况下,谁也无法确定他的地位和角色。故王某平的地位和角色也就无法确定,那对王某平定性为主犯就存在问题,既然确定王某平是主犯存在问题,那么判决王某平死刑立即执行也就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纵观全案,从目前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平之外的持卡人是肯定存在的,王某平和黄某都将这个持卡人指向了四哥(郑某)。这个持卡人并不是王某平和黄某虚构出来的,他有名有姓,既然不是虚构的人就能够也应该调查出相关情况。本案中要准确对王某平和黄某定罪量刑就必须调查出四哥的涉案情况。在没有调查出四哥的涉案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判决王某平死刑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错误的,其理由就不再赘述。

王某平虽然涉及毒品犯罪,但其生命也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王某平应该接受法律的惩罚辩护人并无异议,但其接受惩罚的程度是可以有区别的,在目前的证据和事实面前王某平是否该接受剥夺生命的法律惩罚,辩护人持否定态度,同时辩护人也认为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也必须审慎,这是法律的需要,也是对生命敬畏的需要,不论这个人是不是罪大恶极的人。如果审判人员在本案中在“四哥”对本案的影响下还能毫不迟疑地认定王某平是主犯、首犯,并毫无顾虑地判决王某平死刑,辩护人也不会极力去为王某平申辩。尽管本案中四哥的地位和角色还没查清,我想大家内心应该有个判断,即所谓的自由心证——王某平可能是次于四哥的一个毒贩。辩护人现在还清晰的记得,在最后陈述阶段、在即将离开法庭时,黄某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希望法官能对郑某(四哥)的事好好查一下,我想黄某说这句话也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

辩护人认为,应该查清四哥与本案是否有关,如果有关应进一步查清四哥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没有查清这些情况,辩护人建议要惩罚王某平,可以判处王某平死刑,但应该缓期两年执行,并可以考虑限制其减刑。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其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综合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以王某某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四、法律意义

刑事案件中,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人权,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避免又一个冤家错案的产生,处以死刑必须得谨慎,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在于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从而回归社会,在本案中王某平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王某平还是希望通过自身的悔过教育和警示世人,避免更多的人误入歧途,从这一层面考虑法院最终的判决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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