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泽维律师
刘泽维律师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成功挽救企业命脉,助力经济发展(挽回损失2700万元)

抵押担保2022-08-30|人阅读

诉讼案例

案例标题:成功挽救企业命脉,助力经济发展。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案号:(2022)鲁08民终XXX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22年4月7日

裁判机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刘泽维

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17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日,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承担27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因D机电经营不善,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承办律师接受C公司的委托,经过案件分析研讨,决定提起撤销保证合同一案,后经过一审、二审,成功为我方当事人C公司挽回了27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1、涉案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2、涉案律师费应由谁承担。

代理意见:

一审庭审中,答辩人已提供十二组真实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充分的证实了上述事实,结合上诉人对于答辩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则视为认可答辩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内容。因此,答辩人的一审诉求有客观的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而上诉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答辩辩解,亦没有提供证据足以反驳答辩人的观点和提供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支持答辩人的一审诉求,判决撤销《保证合同》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和建议:

在审判实务中,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且合同经过各方签字盖章,本身没有合同瑕疵的情况下,又没有经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几乎不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中,承办人抓住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入手,认为对方虚构租赁物的市场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租赁物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我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在没有超过三个月除斥期间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租赁物价值的申请,从而坐实了对方存在虚构租赁物价值的事实,成功打掉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企业挽回270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另外,法院还支持了本案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为企业生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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