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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人律师
李可人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湖南XX与王X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10-20|人阅读

单方解除诉讼代理合同亦须支付律师费

因与长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湖南XX要求代理该案。本律师从2016年9月就开始前期准备工作。2016119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7123日前向律所支付20000元律师代理费,如到期未付,则从2017124日起王X按月息2%向律所支付利息。

本律所接受王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为王提供了代书民事诉状、立案、签收文书等诉讼服务,于2016年1110日向长沙市岳麓区XX提起了民事诉讼,于201715日、19日参加了王诉长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和调解。

2017年113日,王X在未告知本律所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当日作出准许被告撤诉的民事裁定。

后本律所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律所王X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且本律所指派律师认真、尽责地完成了代理任务,王X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最终,在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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