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诉讼代理合同亦须支付律师费
王某因与长沙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湖南XX要求代理该案。本律师从2016年9月就开始前期准备工作。2016年11月9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前向律所支付20000元律师代理费,如到期未付,则从2017年1月24日起王X按月息2%向律所支付利息。
本律所接受王某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为王某提供了代书民事诉状、立案、签收文书等诉讼服务,于2016年11月10日向长沙市岳麓区XX提起了民事诉讼,于2017年1月5日、1月9日参加了王某诉长沙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和调解。
2017年1月13日,王X在未告知本律所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当日作出准许被告撤诉的民事裁定。
后本律所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律所与王X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且本律所指派律师认真、尽责地完成了代理任务,王X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最终,在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