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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济金律师
刘济金律师
河北-邢台
主办律师

陈XX、赵XX诈骗案件

刑事辩护2023-01-27|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XX,女,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赵XX,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河北XX律师。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惠检一部刑诉(2019)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赵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2020年5月20日本案中止审理,同年8月6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XX与被告人赵XX合谋通过张贴招嫖小广告,谎称为被害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等为名,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4月至9月,赵XX先后窜至河北省邯郸市、石家庄市,山东省平原县、惠民县、阳信县等地大量张贴招嫖小广告,小广告上预留陈XX持有的手机号码。由陈XX负责在接听被害人电话时,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赵X1通过拨打在惠民县城区街道上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82××××7202、139××××1921),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为名,先后两次骗取赵X1钱财共计1500元。

2、2019年7月13日12时许,被害人刘X通过拨打在惠民县文安西XX“口福饺子城”旁变压器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39××××1921),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为名,骗取刘X钱财200元。

3、2019年8月2日1时许,被害人李X通过拨打在惠民县XX附近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39××××1921),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为名,骗取李X钱财100元。

4、2019年8月26日0时许,被害人王X通过拨打在阳信县XX附近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71XXXX8483),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需要先支付打车费、开房某、性服务费等为名,骗取王X钱财870元。

5、2019年9月4日1时许,被害人叶X1通过拨打在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城区街道上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82××××7202),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需要先支付服务费、证明费、开房某等为名,骗取叶X1钱财4900元。

综上,被告人陈XX、赵XX实施诈骗5起,骗取钱财共计757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XX、赵XX供述,被害人赵X1、刘X、李X、王X、叶X1陈述,证人赵X2、袁某1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特定他人为对象,虚构提供性服务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7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陈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赵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陈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XX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赵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XX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XX与被告人赵XX合谋通过张贴招嫖小广告,谎称为被害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等为名,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赵XX先后到河北省邯郸市、石家庄市,山东省平原县、惠民县、阳信县等地大量张贴招嫖小广告,小广告上预留陈XX持有的手机号码。陈XX负责在接听被害人电话时,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赵X1通过拨打在惠民县城区街道上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82××××7202、139××××1921),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为名,先后两次骗取赵X1钱财共计1500元。

2、2019年7月13日12时许,被害人刘X通过拨打在惠民县文安西XX“口福饺子城”旁变压器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39××××1921),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为名,骗取刘X钱财200元。

3、2019年8月2日1时许,被害人李X通过拨打在惠民县XX附近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39××××1921),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为名,骗取李X钱财100元。

4、2019年8月26日0时许,被害人王X通过拨打在阳信县XX附近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71XXXX8483),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需要先支付打车费、开房某、性服务费等为名,骗取王X钱财870元。

5、2019年9月4日1时许,被害人叶X1通过拨打在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城区街道上看到的招嫖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号码(182××××7202),与陈XX取得联系,陈XX以为其提供性服务需要先支付服务费、证明费、开房某等为名,骗取叶X1钱财4900元。

综上,被告人陈XX、赵XX实施诈骗五起,骗取钱财共计757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东南牌汽车一辆、现金5900.5元、手机、银行卡、手机卡及招嫖小广告一宗等物品。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告人现金5900.5元移送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XX、赵XX供述,被害人赵X1、刘X、李X、王X、叶X1陈述,证人赵X2、袁某2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现金存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有户籍证明信、证明,证实被告人陈XX、赵XX身份信息及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特定他人为对象,虚构提供性服务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XX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X、赵XX退赔被害人赵X1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刘X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李X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王X人民币八百七十元、退赔被害人叶X1人民币四千九百元(已移送退赔款五千九百零五角)。

三、扣押物品招嫖小广告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惠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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