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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济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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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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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程有限公司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民商法2023-07-27|人阅读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公司,住所地邢台**区中兴大街**号河北*****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镇**村**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邢台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81民初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中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首先,上诉人未委托被上诉人提供中介服务,被上诉人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进行任何书面形式的约定;最后,被上诉人承认系上诉人公司的劳务人员,双方这种关系也不可能建立中介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以中介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即便以中介合同纠纷起诉也应当由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为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号,对应的管辖法院应为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一审法院以中介合同项目为邹平城区供热提升改造项目,从而认定涉案工程标的履行地和工程所在地均在邹平市错误。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是销售合同,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供热改造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按照涉案工程标的履行地和工程所在地均在邹平市来确定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介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在邢台市开发区,邢台市为合同签订地,被上诉人即便起诉也应在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三、涉诉前,被上诉人程**未向上诉人主张过任何的中介费用。四、原审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况,且没有实际履行行为,不存在合同履行情形。请求依法撤销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程**答辩称,1.程**起诉提交的证据均显示周**是**公司的负责人,通过周**与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公司自认了与程**之间存在中介(居间)合同关系,对程**提交的证明存在中介合同关系的证据在管辖异议案件中应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应做实体审查。程**提交的证据也证明通过其中介服务,促成了**公司与邹平城区供热提升改造项目(高温水管网)工程的施工方**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程**完成了中介服务。因而**公司在管辖异议上诉状中以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中介服务合同的陈述不能成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有协议约定管辖的,应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的,应按一般合同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来看,涉案双方之间系口头居间协议,并无书面约定管辖,故本案应按一般合同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程**作为原告享有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因而程**选择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审判实务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即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李某某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某某

书记员代 小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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