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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律师
张志军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柯某诉宋某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

损害赔偿2020-07-20|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柯某于2019年某日与宋某在新郑市某地发生交通事故,经新郑市交警队认定被告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宋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导致原告柯某牙齿损坏和局部外伤,后至郑州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在柯某与被告宋某及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时,未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中有几个事项是处理交通事故时的一些通常会遇到的问题。

1、门诊治疗要注意保存门诊病历,以便和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之间时间产生链接,以证明之间的因果关系。

2、门诊治疗虽不用住院,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因受伤程度影响,实际导致存在误工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合理的误工费用。

3、因肇事车辆投保保险不全会引起保险限额不足理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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