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以其可以将原告收藏品进行内陆和海外等多地拍卖为名,诱导原告将收藏品委托其进行拍卖。随后其工作人员郭X通过微信联系原告说被告在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等地进行艺术品拍卖,成功率非常高,一般两个月就能卖掉。原告因资金紧张,希望通过拍卖缓解,所以轻信被告的虚假承诺,把自己的收藏品交给被告进行鉴定并拍卖。经被告鉴定师鉴定原告的收藏品符合拍卖要求后,原告在被告所在地与郭X办理了收藏品交接手续并签订了《艺术品委托交易服务协议》和《艺术品海选服务协议》。同日,原告缴纳了拍卖服务费人民币12100元(其中100元为鉴定服务费)。
2018年8月27日郭X以加大宣传力度有利于快速成交为由,建议帮原告在中国拍卖杂志上做个一对一宣传。原告按要求向郭X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先后支付了4万元的杂志宣传费。
自从被告收取拍卖服务费和杂志宣传费后,就完全没有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也未将原告收藏品在杂志上进行宣传。在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原告均得不到其承诺的拍卖和宣传服务,遂委托本律师诉讼维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艺术品委托交易服务协议及艺术品海选服务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12100元并支付利息445.94元(该利息以人民币12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
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杂志宣传费40000元并支付利息1,019.83元(该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
4、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案件移交拱北口岸分局处理。至此公安已经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等待案件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