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刘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或调解,代为申请执行、查阅及复印案件材料,代为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生于1984年9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生于1993年8月8日,汉族,住江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男,生于1993年9月15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保险公司
负责人:赵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刘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某、徐某、汤某、尚某、中国B保险公司(以下简称B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讼求:1、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复印费、鉴定费等合计413118.36元。2、要求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审原告赔偿以上损失。3、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1、2016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徐某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699KM+200M处时,车辆在慢速车道内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由被告汤某驾驶的陕A×××××号车尾部,后赣A×××××号车失控撞上中央分隔带护栏停于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内,造成赣A×××××号车内乘坐人王某及XX文受伤,赣A×××××号及陕A×××××号车受损的第一次交通事故。随后被告尚某驾驶苏J×××××号小车行经该路段时,车辆左侧在慢速车道内撞上赣A×××××号车尾部左侧,赣A×××××号车受撞击后逆时针旋转将车内乘客程某卷入车底,并撞上中央分隔带,造成程某受伤,苏J×××××号车及赣A×××××号车受损的第二次交通事故。2016年9月26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汤某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王某、XX文无责任;尚某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汤某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程某无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6元,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