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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律师
刘长江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肖某某组织卖淫罪改判容留卖淫罪

刑事辩护2020-09-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至今,经共谋,被告人肖XX陆续伙同被告人施XX、杨X、王XX、刘X等人,以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00号00栋0单元00楼0号和00栋0单元0楼00号房间为卖淫场所,由被告人肖XX负责管理,由被告人施XX、杨X、王XX、刘X负责在附近街面上拉客的方式,长期组织唐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多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19年3月13日民警将上述人员挡获,并当场挡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唐某某和肖某(均已被行政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XX以提供场所、招募人员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加林XX、杨X、王XX、刘X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XX、施XX、杨X、王XX、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肖某某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肖XX未对卖淫嫖资进行管理、分配,未通过管理资金对卖淫活动实施管控;2.肖XX未干预卖淫人员的卖淫自由,对卖淫活动未进行管理或控制;3.对于拉嫖人员,肖XX也未进行工作安排,或者指使、管理,综上认为证实肖XX实施组织、管理活动的证据不足,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1、被告人肖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被告人施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3、被告人杨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被告人王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刘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6、扣押在案的钥匙一把、笔记本一个、人民币240元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为各嫌疑人行为定性问题。我们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往往具有容留卖淫行为,但更多地体现出组织、安排、管理特征和对卖淫者的人身和财产控制。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首先,该场所的卖淫女系主动联系或者经人介绍到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人员流动性较大;其次,被告人肖XX不直接收取嫖资,且与卖淫女、招嫖人员均系当日结算,未对卖淫女的收入进行管理和控制;再次,在案证据亦无法体现出该卖淫场所对卖淫人员存在上下班考勤、日常奖惩、制度设定等管理或控制情况。综上,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肖XX实施了控制卖淫者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未达到组织卖淫罪所要求的“组织性”特征,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肖XX为多名卖淫女卖淫提供场所,依法应当以容留卖淫罪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施XX、杨X、王X、刘X明知涉案卖淫场所有多名妇女卖淫而为该场所招揽嫖客并抽取费用,系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最终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当事人量刑幅度从五年以上刑期减少为五年以下,最终被判两年十个月,罚金3万元,取得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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