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被告委托律师应诉有无机会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合同纠纷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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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

被告一:某商行

被告二: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军律师

第三人:某公司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二租用被告一之摊位对外经营,原告从被告二处购买产品售与第三人。后第三人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工商处罚,原告在向第三人先行赔付后起诉被告二要求赔偿损失22万元,并要求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从多渠道购买产品,被罚产品非其销售,故委托律师进行应诉。

原告认为其持有被告二之送货单,可以证明产品由被告二提供。但我方认为送货单系原告在事后骗取补开,该交易并未真实发生,无法证明原告所称事实。

若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结果为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在多次开庭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采纳被告律师意见,裁判结果如下:

——(2020)浙 0110 民初 8409 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被处罚的产品(生产日期 10月24日)是否指向10月27日的送货单(也即是否为被告柳某销售)......(事实论述部分较长,不予展开)故被告柳某陈述 10 月 27 日进货单系事后补签,交易关系未发生存在合理性。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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