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拥有子女抚养权,另一方探望权如何得到保障
案情介绍:
曹某和朱某原系夫妻,2007年5月30日婚生一子曹某乙。2014年3月14日,曹某和朱某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涉及子女抚养条款为:1.离婚后,儿子曹某乙随男方共同生活,每月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直到儿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2.在提前通知男方后,女方可探望儿子。每周周一至周五17时-21时期间,女方可到男方家中探望儿子两次。每月两次,女方可在周六到男方家中接儿子外出游玩,白天8时30分接出,18时之前送回。节假日根据儿子的意愿另行协商。
离婚后,曹某乙随曹某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1月28日,朱某曾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2015年2月2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曹某和朱某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朱某自2015年3月起每周周六8时至当日19时30分及自2015年起的每年7月2日8时至当年7月8日19时30分对朱某与曹某甲所生之子曹某乙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曹某甲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曹某有协助朱某实施探望权的义务,至曹某乙18周岁时止;二、朱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曹某乙抚养费1,500元,至曹某乙18周岁时止。
嗣后,朱某按月支付曹某乙抚养费,而曹某甲未能按约协助朱某履行探望权。2015年7月21日,朱某曾就探望权纠纷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3日,曹某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另查明,曹某和朱某之子曹某乙现就读上某某。诉讼中,曹某和朱某之子曹某乙称,由于平时课业负担较重,希望减少朱某探望时间,另周六其欲睡个懒觉,故希望探望起止时间作顺延。诉讼中,曹某和朱某对平时探望时间达成一致,即二周一次,一次一天。但对寒、暑假探望时间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无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当按照什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就探望天数而言,曹某主张减少探望权的理由为曹某乙业负担重、参加兴趣班学习未准时准点、曹某乙本人意愿等。但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父母的依赖程度呈递减趋势,直至成年独立生活。未成年人不仅需要父爱,亦需要母爱,来自父母双亲的关爱才能构建未成年人健康的心理和性格。曹某乙现不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某乙不愿与母亲进行沟通交流,不愿母亲探望的表述,除了其自身因父母离异而产生心理偏差的因素外,与父亲、家人的教育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从构建曹某乙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应充分保障朱某对曹某乙的探望时间,让曹某乙充分感知父母之爱。就平时探望时间,原、朱某与双方之子曹某乙充分沟通后,双方对探望时间基本达成一致,即二周一次,一次一天,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除此之外,探望时间应集中于寒、暑假。诉讼中,曹某亦称,寒、暑假需带曹某乙至浙江杭州老家居住、生活。就上述情况,法院最终依法酌定了朱某对于曹某乙的寒、暑假探望时间。
律师提醒:
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若父母双方对探望权协议不成,法院会依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