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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漏水,租客担责还是房东担责

房地产2020-10-26|人阅读

租房漏水,租客担责还是房东担责

案情介绍:

黄某一黄某二2018313日向蒋某租赁位于义乌市房屋507室。楼某居住在义乌市房屋307室内,该房屋系楼某从他人处购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8928日,楼某回家时发现房屋客厅存在严重渗水情况。同日,楼某蒋某微信联系,蒋某在微信中确认系因其5楼水管破裂两个多小时导致的漏水。2018929日,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出警对现场进行查看,确认307室进水确系507室水管漏水造成,并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嗣后,双方也通过微信进行了协商,但因费用问题双方未达成合意,引起诉讼。

蒋某认为其将房屋租给黄某二、黄某一,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不在房东的实际支配下,黄某二、黄某一作为房屋的直接使用者,对房屋具有管理人的责任,租客因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租房漏水,具有过错,况且租房门口设有进水总阀门,租客出门时如能及时关闭总阀门,自然能杜绝漏水,且租房协议约定,在租房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租客承担,包括用水安全导致的损害,本案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应由实际侵权人黄某二、黄某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楼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蒋某对出租房屋的自来水管正常使用具有法定的维修义务。蒋某认为与黄某一、黄某二的协议中有约定,但是该租房协议维修义务的约定仅是针对家具家电的损害维修义务,没有约定其他义务。即使约定“一切安全问题有乙方自负”也属约定不明。因此,蒋某是涉案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针对楼上房屋漏水造成的楼下财产损失,应当由租客担责还是由房东担责?

首先,本案的楼上漏水致损的问题应当定性为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应当按过错来划定侵权责任。

其次,涉案漏水事件系因义乌市房屋内的水管破裂所致,蒋某作为当时该房屋业主,因家中水管破裂漏水致使相邻方房屋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二、黄某一系上述507室房屋承租人,蒋某未举证证明承租人对漏水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其要求黄某二、黄某一承担损害责任,依据不足。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蒋某对楼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1. 房屋漏水致损是侵权责任,实际责任大小按照双方过错承担。

2. 租赁房屋的侵权责任要看致损的原因,按照原因中房东和租客的过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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