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蒋某某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沈某某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分割机动车以及住宅、商铺等多套房产的份额。
诉讼策略:沈某某委托律师后,随即按照律师的提示自行收集住宅、商铺等相关证据,而律师又积极向有关部门补充收集住宅、商铺等相关证据,从而明确了其中一套住宅系沈某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事实。
诉讼结果:蒋某某放弃对沈某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住宅进行分割,并就其他财产价值和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与沈某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依法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自行协商价值以及分割方式,无需进行司法评估,节省了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