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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玲玲律师
滕玲玲律师
浙江-杭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交了定金不买房,定金可双倍退还

房地产2020-08-19|人阅读

交了定金不买房,定金可双倍退还

2015年12月6日,原告任某与被告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原告预定被告开发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某某项目XX幢X单元XX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总房价为1643411元,定金10万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相关协议的担保;预订期为7天,原告应于2015年12月12日前到签约中心(XXXX)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付清首付款。同年12月9日,原告按约前来协商签订合同时,却被被告公司销售员庄某某及项目负责人童经理告知必须按照《购房流程》中的“先付清首付款及通过银行贷款预审后才有资格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必须先付钱首付款,并通过银行预审后,才能签约。原告觉得被告的程序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哪有不签合同,先付钱的?而且此前签订《定金合同》时,被告销售人员根本没有将买卖合同范本等文件交付给原告看,但是协议中却说原告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及范本的内容,并对范本内容放弃修改的权利等等内容,原告已经对被告失去了信任,原告认为要么先签合同再付款,要么退还原告10万元定金,但被告均不同意。

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原告只好找到了滕律师。滕律师接手该案以后,经过深入和仔细的分析后认为,1、《定金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明确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定金合同行事,定金合同第 条中明确约定: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原告应于2015年12月12日前到签约中心(XXXX)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付清首付款,事实上已经对签约和付款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签约的当天付款,处于同时履行的顺序,根本不是销售员所说先付款,后签约。2、签订定金合同时,被告销售员并未告知任何有关购房流程的信息,且未将买卖合同的范本及置业指南交付给原告。购房流程与定金合同相违背,故应以定金合同为准。3、同时,定金合同第十一条明确该合同为唯一有效法律文件,即否定了其他文件的效力,若置业指南等要作为合同内容,应该作为合同附件或写进合同中。综上,双方应当以定金合同约定的流程作为履行标准。

其后,滕律师陪同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协商签约与付款的事宜,并通过录音、录像、发律师函的形式,及时有效地固定好打官司时需要的所有证据,协商无果后,滕律师果断作出正确决定: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10万元定金,将诉讼请求金额调整为20万元。最终,经过滕律师的成功代理,法庭采纳了滕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前述购房流程中关于“签署购房合同前需付清首付款并办理按揭”的规定对原告不具法律约束力。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系被告方的原因所致,且该原因并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原告方并无过错,故对其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方的相应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

大获全胜!

案号:一审(2015)杭萧民初字第6683号

二审(2016)浙01民终5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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