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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丛涛律师
柳丛涛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家事共有物分割案件

婚姻家庭2020-08-18|人阅读

夏某与罗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0年6月13日生育女夏某1。200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0月14日生育女夏某2。2012年6月4日,夏某户籍迁入高县某某镇某某村9组44号(户主罗某2),家庭成员有罗某2、王某、夏某、罗某1、夏某1、夏某2。婚后夏某外出务工,并出资重建房屋。2019年8月12日,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夏某与罗某1离婚,判决现已生效。后因宜威高速建设需对所建房屋予以拆迁,罗某2以户主名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合计515466.17元。根据《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高县段)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和《征地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明细表》,可以明确拆迁是以户为单位对被安置人员进行补偿。夏某虽已与罗某1离婚,但仍为被安置人员,应享有1/6份额。罗某2、王某、罗某1、夏某1、夏某2否认夏某上述合法权益,夏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经过代理人努力,法院支持夏某诉求,维护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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