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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丛涛律师
柳丛涛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案件

合同纠纷2020-08-30|人阅读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30日,原告之女通过网购的方式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向被告首次投保了疾病险,保险名称为某E生旗舰(个人版),保险项目为“一般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并对法律费用补偿保险条款进行约定,在首次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截满之前,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连续投保条件继续投保,并取得有效保险合同。在投保之时,原告之女已按照投保流程的操作要求进行了如实告知,并未故意隐瞒原告住院及患类风湿关节炎的情况。2018年10月17日,被告在原告寄送理赔通知书时一并通知解除保险单号(案涉)的保险合同,被告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解除保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原告出具le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血液风湿免疫科诊断结果为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不成立的《病情证明书》及医嘱单予以佐证。结合原告安排住院的科室以及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第三人与被告公司客服的通话内容、原告就案涉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与夹江县人民医院的纠纷调解过程,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以及第三人已经完成了在投保时没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证明责任,因此,被告众安在线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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