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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争律师
王争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回收金渣倒卖,隐瞒犯罪所得被拘

刑事辩护2012-07-06|人阅读

回收金渣倒卖,隐瞒犯罪所得被拘

——王争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获缓刑

关键词:隐瞒犯罪所得 成功辩护 缓刑

一、案情简述 20112月底开始,被告人叶某利用其为某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渣通过溶解在王水中,带出厂后再用还原剂还原的方法侵占公司财产,并先后三次卖给了被告人黎某共计200多克的金渣。黎某用硝酸将收购回来的金渣清洗提纯后倒卖出去获取差价利润。两人归案后,公诉机关分别以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黎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被拘后,被告人黎某委托其家人与本站刑辩律师王争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授权王律师办理黎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二、辩护思路 王争律师接受了本案被告人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王律师通过详细翻阅案卷、会见被告,基于事实和法律,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律师接受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人黎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经过详细翻阅案卷,会见被告,实地走访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存在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被告人在本起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也存在诸多符合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定情节,对其应当从轻发落。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由于自身家庭原因导致误入歧途,犯罪的恶性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低。被告人作为一名无业人士,在东莞捡废品的时候,认识一名从事黄金加工生意的人,在该人的建议下,被告人为了谋生的需要,才在珠海市斗门区张贴广告,收购黄金或其他金饰品再加工出售牟利。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但相对其他恶性犯罪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不实的部分,被告人第三次交易因购买的物品提炼不出黄金,属于“对象不能”的犯罪未遂。2010年4月6日,被告人从叶某处购买的物品,被告人并没有从中提炼出黄金。从公安机关最近的两次讯问笔录(2010年11月2日10时12分至2010年11月2日11时14分;2010年11月12日11时09分至2010年11月12日12时05分;)及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供述可以确认,被告人第三次购买的物品并没有提炼出黄金,更没有牟取到任何利益。其虽然为此支付了两万多元款项,但因为购买的物品本身并没有价值,其犯罪意志不能得以实施。被告人因犯罪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部分犯罪未能得逞,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态度较好,其认罪、悔罪态度明确除了对犯罪金额计算错误提出异议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应当加以肯定。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其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悔罪之心、悔过之意。在辩护人会见被告时,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被告人在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其尊老爱幼,遵纪守法,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见财起意,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的上游犯罪是涉嫌侵占罪,其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以被告人的认知水平及能力并不能达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本罪的要求的“明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不是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对其购买的物品是否是赃物并不知情,嫌疑人购买该物品的目的在于通过其自身掌握的“提纯”技术提高该物品的纯度及价值以牟取购买与出售之间的差价,因此,涉案物品与一般意义上的“低价购入,高价卖出”的赃物有一定的区别。其主观的恶性更轻微,因此,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请酌情考虑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理。综上所述,被告人黎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悔罪态度诚恳;同时,被告人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上述各种法定情节,结合被告人年老体衰、身患重病以及被告人家庭困难等具体情况,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此致

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

王争 律师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三、辩护效果 法院采信了王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黎某也因此获得轻判。 201146日,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黎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和委托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王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谢意。

王争律师,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担任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先后处理过涉及贩毒、故意伤害(重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贪污、盗窃、职务侵占、强奸、诈骗、抢劫、协助组织卖淫、杀人、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普通货物、组织卖淫、赌博等数十种罪名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其辩护意见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多数得到法院的采纳。先后有数位在侦查阶段由王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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