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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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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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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汇总——输血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时,法院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2021-03-01|人阅读

输血感染艾滋病、肝炎虽然罕见,但是也偶尔发生。患者发现自己感染后往往是怀疑在医院输血导致的,但通常情况下难以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最后无奈放弃或者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规定了医疗产品的责任如何承担。但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输入不合格”的血液,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者血站存在过错时才可以赔偿。如果它们不存在过错,那么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当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者存在过错时法院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无过错输血感染”时患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往往只能自担后果。

那么,当医疗机构和血站没有过错时,患者的权益如何保护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当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然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一】何某保等诉湖南省某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输血遭受感染,面对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法院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是否严重、经济状况、有无其他救济途径等实际情况,合理裁量对感染艾滋病者及家属经济补偿的数额。

【医疗损害鉴定】1.患者2008年因车祸受伤,手术记录提示输血3000ML,有持续性活动性出血,有输血指征,血液由中心血站提供,来源合法;2.鉴定资料显示某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符合用血标准,献血员现有资料未提供;3.艾滋病主要感染途径: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何某保王某群2014年确诊艾滋病,感染途径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夫妻间谁先感染艾滋病病毒。鉴定意见:由于本案患者艾滋病感染途径不能确定,导致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本案中,艾滋病是很难治愈的疾病,极易引发并发症,何某保王某群夫妇均感染艾滋病,治疗费用巨大,已负债累累。基于此特殊案情,考虑其诉求,市一医院已补偿何某保5万元,二审法院对一审酌定的补偿款予以适当调整,由中心血站补偿何某保王某群12万元,由市一医院补偿何某保王某群9万元

【案例二】上诉某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损害鉴定】某人民医院输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某人民医院输血这一行为与患者感染艾滋病、丙型肝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输血并非是传染艾滋病及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径,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此病,故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被告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255073.0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4124.27元、误工费33000元、交通费86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70元、营养费5807.26元、扶养费45191.27元(原告之子付某某1扶养费23736.83元及原告母亲周某某扶养费21454.44元)、住宿费5855元、残疾赔偿金156033.1元、司法鉴定费用10152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625552.41。

【案例三】温州某附属第二医院等与陈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案中,陈某某主张自己感染乙肝病毒极大可能系因温某二院的输血治疗所致,对此在本案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于涉案血液来源于中心血站,故中心血站和温某二院主张陈某某感染乙肝病毒与己无关,则应对涉案血液是否合格的等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中心血站不配合涉案血样是否合格的鉴定导致了涉案血样是否合格不能查明,故在无其他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陈某某的上述主张已经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判对该主张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计121148.8元。

【再审结果】高院已经提审,具体结果未知。

【案例四】邢某某1、邢某某4等与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损害鉴定】1.肿瘤医院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患者入院后临床诊断为幽门梗阻、胃癌。手术适应症明确,无手术禁忌症,手术经过顺利,术后病理确诊为胃癌。术后出现吻合口漏,经再次手术,行残胃切除,再次出现吻合口漏。吻合口漏属不能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死亡与乙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2.患者在住院期间诊断为丙型肝炎,因丙肝有多种感染途径。专家组根据目前资料无法确认或无法排除输血、患者处潜伏期、侵入性医疗为该患者丙肝的感染途径。最终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中肿瘤医院、昌吉中心血站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外,均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在本案中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肿瘤医院在针对患者孙某某(已故)进行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和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综合分析原、被告的举证情况,本院认为原告针对要求被告肿瘤医院对患者孙某某(已故)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五】某红十字中心血站与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应对血液质量不存在问题,以及原告在接受输血前已经感染上丙肝病毒,或者原告的丙肝病毒系输血后通过其他渠道感染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由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某血站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配合,怠于行使自己的举证义务,故不能排除某血站提供的血液及其制品存在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可能。被告提出原告系在接受输血后超过六个月才检测出丙肝病毒,不能排除除输血外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病毒的可能的主张,被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

【判决结果】被告某红十字中心血站应给付原告李某因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所致人身损害赔偿款合计68786.27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得出,患者发生输血感染的纠纷在审理时,法院的裁判思路是怎么样的?

首先,判定患者的感染途径是否为医疗机构为其进行的输血引起的,并由患者进行举证,此时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证据符合或者具有高度盖然性(比如案例三),那么法院会认可患者的感染途径明确,即确定了输血与患者感染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案例四中,由于患者在住院途中感染丙型肝炎,而且输入的时候血液是检测合格的,也就说明患者无法举证证明丙肝的感染途径来源于输血,因此承担了败诉的风险。

其次,在确定了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后,那么由医疗机构以及血液提供者进行举证,此时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拟机构和血液提供者举证证明输入的血液是合格的,以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无法举证,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者都没有过错,或者患者也无法证明其感染途径来源于住院期间的输血,比如案例一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者对患者进行相应的补偿。

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逐步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病毒检测难题,同时随着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思的挺高,目前情况下患者难以证明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者存在过错,因此,患者“无过错输血感染”将是此类案件中的大部分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引进社会风险分担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因此,风险医疗保险将是一个妥善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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