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所投险种中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00000元。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过了等待期。
2020年4月,原告在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其中医院的细胞病理学诊断意见为“倾向甲状腺乳头状癌”。而原告在医院的入院诊断以及住院诊断均为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左侧乳头状癌,CTN0M0, Ⅰ期,PS0分)。
2020年7月,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二却以穿刺活检未确诊病理为“倾向甲状腺乳头状癌”,病理检查未能确诊恶性肿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简单来说,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是原告的细胞病理学诊断意见中多了“倾向”两个字,即使入院记录以及出院记录都已经确诊了,但是只要病理学诊断没有确诊就不予赔偿。直接而且霸道!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以及举证质证,通过法律原理的阐释以及对保险合同的分析让法官认可了我们的说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原告获得了保险公司的300000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