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派送快递途中撞伤人,快递被特许经营加盟人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某快递公司与某某物流公司签订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后某某物流公司将其某个片区的快递业务转让给丁某自主经营,丁某雇佣喻某某为其派送快递业务,此后丁某又将片区快递业务连同快递所需的车辆、器具一起转让给何某,喻某某也继续帮何某派送快递业务。
2020年8月15日,快递员喻某某驾驶车主为丁某的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购买交强险的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张某某撞伤,经过成都市交警认定,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3日,行人张某某将快递员喻某某、车主丁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其医疗等各类费用合计158850.8元。后又追加片区快递点承包商何某、快递被特许经营加盟人某某物流公司、某快递公司为共同被告。
被追加后某某物流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几方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官据实判决。最终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某某物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处理过程中比较棘手的就是法官对各方主体之间关系的认定上。某某物流公司将自己承包经营的片区快递业务转让给没有快递经营资质的个人何某自主经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很多判例里面法院都直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法院都是这样认定的。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以后,法院将参照建筑施工工程领域的规定来判决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承担。结合到本案一旦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某某物流公司将不可避免的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律师认为:某某物流公司与何某双方都认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的违法的分包关系,如果法院将其关系认定为合法的内部承包关系既不符合逻辑,也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律师建议:
根据《邮政法》、《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取得行业经营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快递企业在转让自己的快递经营网点时,需要注意对方是否具备快递经营的资质;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的,需要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转让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手续;如果网点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并为工作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