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法定代表人兼小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未参与公司任何实际经营,大股东负责公司所有开支,公司后期因其他情况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另一家公司享有债权,经过大股东的努力,为公司取回债权300多万,因公司对公账户无法收款,大股东代为收取。后法定代表人兼小股东提起诉讼,声称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侵占公司资金,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后经过证据的收集、提交、质证对方的证据等,包括申请调取银行有关账户情况等流程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该案原告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也依然是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公司转账尽量不要走私人账号,小股东对此具有监督义务,走私人账户会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危险,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是以该股东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注意当事人的列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