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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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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进行网约车活动,发生事故后谁担责?

保险2022-09-26|人阅读

非营运车辆进行网约车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

非营运车辆进行网约车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笔者根据最近处理的几起网约车案例,就北京法院对该问题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1:2017年11月17日18时10分,孙某广驾驶的网约车与牛某驾驶车辆于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孙某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孙某广驾驶车辆所有人系某汽车租赁公司,其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另查明,孙某广驾驶的车辆在某平台进行了网约车注册,事发当天也在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17:08通过平台接单,行程时间为17:25-18:04,共39分钟。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商业险免赔,剩余部分孙某广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2020年8月20日,余某某驾驶的网约车与陈某驾驶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事故,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余某某驾驶车辆所有人系某汽车租赁公司,其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另查明,保险公司交强险内的财产限额已赔付另一车辆;事发时,余某某从网约车平台接到订单,正处于订单运营过程中,事发后余某某为保险公司出具了《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判决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无责方的车辆维修费用。

案例3:2020年7月13日17时38分,刘某臣驾驶的车辆与黄某博驾驶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事故,刘某臣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刘某臣系其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并为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另查明,刘某臣驾驶车辆在网约车平台进行注册,根据接单数量和情况可知,刘某臣长期在平台接单,运营是持续状态,刘某臣于2020年7月13日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接单时间为16时13分,并在事故发生后出具了《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其持有该申请书的照片、录像。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无责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成功由刘某臣承担。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商业险免赔,剩余部分刘某臣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知,第一:目前北京法院,对于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关系认定并不明确(合作关系or劳动关系),结合亲办案例和对北京地区类案检索得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合作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认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替代性责任。因此司机和平台的责任承担在个案中还需具体分析。第二:由于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导致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该拒赔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如投保单、线上投保流程、投保短信等。基于此,建议想要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网约车行业的朋友们,尽快变更保险投保性质,以免在理赔时被拒之门外,从而失去了投保的意义,无法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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