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云鸿律师
董云鸿律师
河南-郑州
合伙人律师

妻子想逃避共同债务,董云鸿律师全力帮受害者追回应得款项

合同纠纷2020-09-11|人阅读

案情简介(判决书编号(2020)豫01民终9940号)

被告申某与被告苏某1992年结婚,2013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申某投资设立XX农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XX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交付货物,引发诉讼后经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15400号判决结案,法院判令XX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453522.5元及分红,被告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5400号判决生效后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被告申某没有归还任何款项。被告申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XX公司财产相分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申某拖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XX公司的财产也存在混同,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确认已生效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被告申某所负原告的债务本金1453522.5元及分红属于被告申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诉讼费17882元,由被告申某、苏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