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艳律师
李艳律师
吉林-松原
主办律师

曹XX郭X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

刑事2020-11-23|人阅读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XXXX刑初2XX

公诉机关吉林省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19731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22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4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XX,男,19865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11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62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712日减刑后被释放;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419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720日被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22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4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9]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郭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7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X及其辩护人尹立才,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52220时许,居民丁某甲、赵某甲、李某乙三人乘坐马自达6轿车在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咚勒赫村小地窝棚屯附近堵住两台拉土车,报警称谷某甲在组织人偷土,后李某乙儿子李某甲和尹某甲、刘某甲乘坐孙某甲驾驶的奥迪Q3也来到现场,警察接警赶到查看现场后,将丁某甲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孙某甲驾驶奥迪Q3准备跟随警察返回过程中,被被告人郭XX驾驶的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拦截,被告人曹XX、郭XX从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下来后,将孙某甲驾驶的奥迪Q3风挡玻璃、钣金砸坏,孙某甲驾驶奥迪Q3强行从侧面玉米地逃脱。被告人郭XX驾驶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在追赶奥迪Q3的过程中,发现李某乙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便对马自达6轿车进行追撵、强行别车、撞击,在追逐过程中坐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曹XX用铁制带尖的东西将李某乙左臂扎伤(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19226日将被告人曹XX、郭XX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等人证言;(四)被害人李某乙、孙某甲陈述;(五)被告人曹XX、郭XX供述与辩解;(六)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XX、郭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尹立才的意见是,被告人曹XX系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无违法记录,希望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为宜。

被告人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艳的意见是,被告人郭XX虽为累犯,但是其主观上认罪、悔罪,具有坦白的情节,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52220时许,丁某甲、赵某甲、李某乙三人乘坐马自达6轿车在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咚勒赫村小地窝棚屯附近拦截两台拉土车,报警称谷某甲在组织人偷土,后李某乙通知其儿子李某甲到现场,李某甲和尹某甲、刘某甲乘坐孙某甲驾驶的奥迪Q3来到现场。哈达山分局警察接警赶到,进入沙场并查验相关取土手续后,与丁某甲一同返回。孙某甲驾驶奥迪Q3准备跟随警察返回过程中,被被告人郭XX驾驶的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拦截,被告人郭XX从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下来后,将孙某甲驾驶的奥迪Q3风挡玻璃、钣金砸坏,孙某甲驾驶奥迪Q3强行从侧面玉米地逃脱。被告人郭XX驾驶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在追赶奥迪Q3的过程中,发现李某乙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便对马自达6轿车在国道302线上进行追撵、强行别车、撞击,在追逐过程中坐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曹XX用铁制带尖的工具将李某乙左臂扎伤,李某乙被鉴定为轻微伤。李某乙驾驶马自达6轿车停在吉拉吐派出所门口,后为躲避危险跳进吉拉吐派出所后院,马自达车被砸坏。公安机关于2019226日将被告人曹XX、郭XX抓获。

另查明,本案中同案人员张某甲(另案处理)已在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中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害人李某乙的车辆损失及损伤,孙某甲的车辆损失均已得到张某甲赔偿。此外,被告人郭XX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前郭县人民法院(2010)前刑重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辨认笔录,被告人郭XX、曹XX辨认20165月在谷某甲砂场打仗时,马自达6轿车堵车地点及奥迪Q3跑向的苞米地是哈达山镇咚勒村雷氏正骨医院东南侧;辨认当时白色雷克萨斯570越野车停放的位置,马自达6轿车停放的位置,被拦截翻斗车停放的位置,及郭XX下车与马自达6轿车车主对话的位置。

2.情况说明及12张照片:证实赵某甲与李某乙等人拦截拉土翻斗车位置是小地窝棚雷氏正骨医院门口在G302国道787公里+100米处,拦截车辆终点为吉拉吐派出所(约为G302国道794公里+600米处),全程距离约为7.5公里;证实尹某甲乘坐的奥迪Q3SUV在雷氏正骨医院门口被雷克萨斯570越野车驾驶员用镐把将其乘坐的奥迪Q3SUV风挡玻璃砸碎的事实。

3.情况说明及23张照片:证实蓝色马自达6轿车及沙滩金奥迪Q3车辆被损坏情况。

4.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松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前郭县人民法院(2010)前刑重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前郭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郭XX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劣迹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XX、郭XX均系抓获的事实。

6.松原市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结算单,证实被砸奥迪Q3修复花费人民币10,000元。

7.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马自达汽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6,332元。

8.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左上臂外侧5.0cm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9.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张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甲201931日证言:2016522日李某乙给我打电话,找我溜达,我就去了。当时李某乙没有和我说是去举报人家拉土去,否则我也不能去。李某乙开的蓝色马自达6轿车,副驾驶坐着丁某甲,我在后排座上,我们三一起去的小地窝棚,当时李某乙把车开到那有个雷氏正骨医院大门口,看见有翻斗车往外拉土,之后好像是丁某甲打的110,还是李某乙打的我就记不清了,就报案了,之后李某乙和丁某甲去截拉土的翻斗车。不一会来了一辆警车,之后丁某甲就上车了,跟派出所的人一起去土场了,我和李某乙在马自达轿车坐着。过了十分钟左右来了一台白色凌志570越野车,停在我们跟前,司机就下来了,站在李某乙驾驶的位置,具体说啥记不住了,最后越野车司机说行,我记住你了。之后这越野车就往土场方向去了,当时这个司机态度挺横的,我和李某乙说这一会不得挨揍啊,不行把车藏起来吧。之后李某乙给他儿子李某甲打电话让他来,大约半小时,李某甲和他朋友开Q3就来了,李某甲就上我们这台马自达车了,这时派出所的警车也从土场出来了,到我们这,意思是让我们跟着警车走,之后警车就走了,过了个大车,李某乙开的车就没有跟上警车,之后李某甲接了个电话说Q3让人砸了,李某甲让赶紧跑,之后李某乙打电话告诉丁某甲说车让人砸了,赶紧让警车回来,警车没有回来,我们往松原走,走一公里左右,后边就上来一台捷达,还有那辆和我们说话的白色凌志570追我们,李某乙就往松原方向跑。这时候越野车副驾驶拿镐把还是啥东西我记不清了,砸李某乙开的马自达轿车风挡玻璃,砸了几下就碎了,跑了大约一公里左右,之后越野车就跑我们车前面去截我们了,然后又用它的左前侧撞到马自达的左后侧,另一台捷达在马自达轿车的外侧,越野车撞马自达的里侧,把马自达夹上了,马自达动不了了,当时李某乙开车硬挤出去的,之后一直往松原方向跑,这两辆车一直追,之后我们跑到吉拉吐派出所门口,当时我就下车跑到车前的那个门,敲门去了,后来知道那是司法所,我下车之后看见李某甲去敲派出所的门,没人开,我就蹲在司法所门口的警车后面藏起来了,我就听见有人砸我们的马自达轿车,然后这些砸车的人都走了,我也出来了,我就往派出所那找李某乙爷俩去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出来了,问我干啥的,我就往回走,李某乙说这不是让人打了吗,车也被砸了,之后我看见李某乙的左侧胳膊出血了,之后不知道谁找的120车,把我们拉到市医院,之后我就回家了。

2.证人丁某甲2019418日证言:2016522日晚上,李某乙打电话说谷某甲的砂场没有手续在非法取土,问我怎么办,我说我有相机,可以取证举报他,然后李某乙开着他蓝色马自达6轿车和赵某甲就来接我,直接去的小地窝棚谷某甲的砂场,我看见对方干活的人挺多,我就报警了,把车停在雷氏正骨医院的附近,这时有两台翻斗车从谷某甲的砂场拉土出来,李某乙下去拦住对面的翻斗车,具体说什么不知道。过一会警车就来了,我就上了警车,进了谷某甲的砂场,然后警察下车了,砂场的人拿了手续,警察拿了手续看了一下告诉他们别打仗就走了,我始终都是在车上没下车,当时还有人拉过车门,被出警的民警喊回去了。警察上车后,我就准备跟着回市区了,到了李某乙的马自达轿车那,我隔着窗户告诉李某乙跟着警车走。过了三四分钟,李某乙打电话说砂场的人开车把他们的车别住了,让我找警察回来处理,我跟警察说了,警察问李某乙在哪里,我就给李某乙打电话,但是一直都不接,我们就回到了哈达山分局,等我再次和他通话的时候李某乙的车已经被砸完了,他说他受伤了,去医院了。

3.证人李某甲201934日证言:2016522日晚上8点左右,我父亲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来小地窝棚接人,我说我没有车,他说打车来也行,当时我和刘某甲、尹某甲、孙某甲、李旭、赵国栋在吃饭,我给孙某甲加的100元油,他就拉着我和刘某甲、尹某甲一起去的小地窝棚找我父亲李某乙。我们到了以后,我下了奥迪Q3,上了我父亲李某乙的马自达6轿车的左侧后座。没多久我父亲就开车往松原方向去了,上302国道后,尹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奥迪Q3被人砸了,人把车给堵了,我就告诉尹某甲赶紧跑,我们也往松原方向跑,过一会,我看见有一台白色凌志570和一台捷达轿车追我们,凌志570越野车追上我们后,车在我们左侧,坐副驾驶的人拿扎枪砸我们车驾驶室一侧的玻璃,并且将我父亲李某乙左侧胳膊扎坏了,凌志570越野车后座的人向我们车扔东西,有扎枪镐把什么的,都砸到车什么位置记不清了。白色捷达在我们右侧继续别车,我们开车没有到七家子的时候,凌志570用左前方撞我们车的左后方,直接把马自达6轿车撞正了,捷达车在车的右侧,两台车把我们车给夹住,并且不断向马自达6的方向夹,最终将马自达别停了,车被憋的熄火了,熄火了大约5秒,我父亲李某乙又将车子启动,从凌志和捷达中间硬挤了出去,然后就一直往松原方向跑,这两辆车还是一直追,一直相互别着我们的车,我们跑到吉拉吐派出所门口,赵某甲先下的车,他跑到司法所那胡同里了,马自达车左后车门已经被撞瘪了,我用脚使劲踹才将车门踹开,最后我父亲从副驾驶窗户爬出来了,然后一起去派出所敲门求助,但是门锁着,然后我们就去派出所后院藏起来,我俩在后院的地上听着前院他们骂骂吵吵的并且将马自达6轿车砸了,我们没敢出去,我们听派出所前院那边消停了,我们就从派出所后院跳到前院,这时候派出所警察也在外面,他和我父亲李某乙说啥我不清楚,然后救护车把我父亲、赵某甲和我一起拉到松原市医院,那天的经过就是这些。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乙201935日陈述:2016522日当天晚上没什么事,我和赵某甲、丁某甲在一起吃饭,吃完饭丁某甲就回家了,我开蓝色的马自达6轿车拉着赵某甲在鲜丰一带溜达,当时我看到公路上有拉土的大车,我就给丁某甲打电话说有人偷土,之后丁某甲让我取摄像机,之后去丁某甲家接的他,我们三个驾驶我老丈人的蓝色马自达6轿车就去小地窝棚的土场了,当时我们三个人到了之后就朝土场去了,我们三个到土场后,丁某甲就开始对拉土车进行录像,这时在土场边上的板房里大约出来三、四个人问我们是干啥的,丁某甲说有人举报你们偷土,我来拍拍照片,之后我们就往出走。走到雷氏正骨医院门口时,丁某甲截到一辆拉满土的翻斗车,然后打的110报案,这过程我和赵某甲一直在车里坐着了,不大会110来了一辆警车,丁某甲就上了警车往土场里面走了。之后来了一辆没有牌照的雷克萨斯570越野车,停在我车的旁边,我把车玻璃放下来,对方问我是干啥的,我说我是拉别人来办事的,对方就说我得好好瞅瞅你,完事我得找你,好好认识认识你,之后他就上车奔土场去了。我感觉这个司机挺横的,不像啥好事。这时候丁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事不太好,派出所的车让土场的人给围住了,还说不行你俩先躲起来,能走就先走。我寻思我俩走了丁某甲就回不去市里了,我就给我儿子李某甲打电话,让他来找我,把丁某甲接回去。李某甲说没有车,我就让他打车。之后我就把车藏起来,在医院大门正对面的一个空场里,之后我看李某甲坐他朋友的奥迪Q3来了,也停在我跟前了。之后李某甲从Q3副驾驶下来就直接上马自达6轿车的后座了。过了几分钟,丁某甲乘坐的110警车就从土场出来了,走到我们停车的位置,就和我说跟着警车走,之后警车就走。后来我们被一辆拉土的大车给隔那了,没跟上警车,之后我就在大车后面跟着走,之后也没看见警车,然后就开车拉着赵某甲、李某甲往松原方向走,刚上302国道没多远,李某甲的朋友就给李某甲打电话说他们的奥迪Q3被截了,说他们车被砸了,李某甲就告诉他们赶紧跑,之后我就给丁某甲打电话说车被砸了,让他赶紧回来,也没看见警车回来,我就继续往松原方向走,没走多远,就听见后面有一辆车不是好动静的冲过来,是拉我儿子李某甲来的那辆车,接着后面就上来一辆雷克萨斯570越野车,还有一辆捷达车,这两辆车就开始截我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并且有人在车上扔东西砸我的车,大约跑到七家子的时候,具体记不清了,这辆570就跑我前边去了,我只能调头往回跑,还有一辆白色捷达在后边撵我,之后我就一直往松原方向跑,白色捷达车在我车外侧别我,570越野车在里侧跟我并排跑,其中570越野车的副驾驶拿带尖的铁器扎我车的风挡玻璃和我驾驶室这侧的玻璃扎炸碎了,把我左胳膊扎坏了,我们去吉拉吐派出所寻求帮助,我和副驾驶及李某甲后侧的车门当时都打不开了,副驾驶车玻璃碎了,我从副驾驶车玻璃爬出来的,然后往派出所跑,边跑还是能听见砸车的的动静,到派出所问我们是干啥的,我说这不是挨打了吗,车也被砸了,之后120的车来了,就把我和李某甲、赵某甲都拉医院去了,我被砸的马自达6轿车就扔在派出所门口了,就这么个经过。

2.被害人孙某甲2019420日陈述:我印象是2016522日晚上我要找尹某甲吃饭,之后看到的李某甲,具体怎么回事想不起来了,就是李某甲要去小地窝棚接人,用的我的车,之后我就开车拉着李某甲、尹某甲、刘某甲去了,到了那以后看见李某甲他爸的蓝色马自达轿车在那停着了,之后李某甲就从车上下去到他爸的车上了,剩下我们三个人在车上坐着。我看到我车后来了一辆警车,站了一下之后就走了,这时候一台白色的雷克萨斯570越野车就把我车别停了,当时是斜着停在道上,我车过不去了,当时是驾驶室位置下来的人还是后排座下来的人我记不清了,肯定是驾驶这侧下来的人,拿根镐把砸我车,当时一棒子就把挡风玻璃打碎了,当时还有个岁数大的人在旁边用手扒楞砸我车的人,意思是别砸,但是也没有使劲拉着的意思,砸我车的这个人也没有管,直接就绕道我车右后门的位置,当时把我车门都拽开了,刘某甲就把门拽关上了,告诉我锁车门,然后这个再没拽开车门,就用镐把砸了一下我车门,我就开车从旁边玉米地里跑了,跑的时候还有人在后边用东西砸我车一下,之后这台570越野车就在后面追我,我就开车跑,直接朝松原方向跑了,追了多远我也不知道,我就一直朝前郭县公安局的方向跑,最后在育才街派出所附近的时候,我把车停胡同里了,之后我们三个在车上坐了一会,看没有人追来,之后我们就下车了,我把车锁好,就散了,当时我打车回家了,他俩干啥去我不知道,就这个经过。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XX供述:201656月份,晚上10点左右我和郭XX在市里溜达,郭XX要去咚勒赫砂场送饭,在咚勒赫雷氏医院道口看到一辆拉沙子的翻斗车和一台马自达6轿车停在那,郭XX停车与马自达车司机对话,说什么不清楚。我们进入砂场后看到警察,听见警察说把砂场的手续拿出来,谷某甲的岳父(曹士晶)把沙场的手续给他们看,当时在砂场吵吵有半小时,说有人偷土,警察看完就走了。我和郭XX也开车走了,在后面跟着,看见一台奥迪车。有人开捷达车追赶奥迪车,奥迪车跑了,捷达车又追赶马自达车,郭XX跟在后面。我们跟到吉拉吐派出所门前时,马自达车停下,小伟和小峰下车把马自达的一个人扎坏了,又把车砸坏。我下车看看就上车走。

2.被告人郭XX供述:2016522日,我和曹XX在吃烧烤,曹XX的儿子曹洪洋打电话说饿了,让曹XX送饭。曹洪洋在砂场开铲车,我们吃完饭是晚上78点钟,我开车拉着曹XX去谷某甲的砂场送饭。在小地窝棚路口看到一台马自达轿车和一台SUV车,还有两台给谷某甲拉砂子的翻斗车。我问那个司机怎么了,对方说砂场没有手续。我让对方动一下车,我们就开车进去送饭了。在砂场里看见哈达山分局的警车,分局的人告诉说,拉砂子的车都停下,检查完手续后,分局的人就走了。接着砂场的人开一辆白色捷达跟出去,我也跟着往出走。在雷氏正骨医院门口看见张某甲、郭某拿铁管子砸那辆SUV车,之后这辆SUV车跑了,马自达6轿车也跑了。我开凌志570车上公路,往松原方向走,到七家子的时候,马自达6从苞米地里冲出来,把我车前保险杠刮了,我就在后面追马自达6轿车。追到前郭县吉拉吐派出所门口时,马自达6轿车上的人下来跑到院里,张某甲和郭某拿带尖的铁管追这些人,还砸车、打人,听说把对方手扎坏了。曹XX没下车,也未向外扔东西,不知道张某甲为什么追马自达6轿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郭XX无故毁坏他人财物,追逐、拦截、撞击他人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X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XX、郭XX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曹XX、郭XX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226日起至20211225日止。)

二、被告人曹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226日起至20212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初XX

审判员  赵 X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苏 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