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艳律师
李艳律师
吉林-松原
主办律师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民商法2021-10-27|人阅读

(202X)吉0XXX民初XXXX号

原告:江XX,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郝XX,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XX与被告郝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XX、被告郝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郝XX立即给付拖欠的中沙款4480元、人工费11200元,合计1568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份,郝XX在扶余市永平乡建砖瓦房,江XX帮助购买建筑材料和找人干活,其中购买中沙两车,共计64立方米,每立方米70元,合计价款4480元。另外,还找人建房发生人工费包括砌砖3200元、抹灰3800元、粘贴地板砖4200元,合计人工费11200元,以上总计15680元,均由原告垫付。但是,郝XX迟迟没有给付江XX,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郝XX辩称,对江XX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异议,建房中沙是自己在别人处要来的,人工是江XX帮忙找来帮工的,是免费的,从未委托江XX去购买中沙。不同意给付1568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XX提供三位证人卢某、刘某和陈某出庭作证,预证实江XX在2015年郝XX建房时帮忙购买中沙和找人工,合计垫付15680元的事实。卢某证实,与江XX是朋友关系,不认识郝XX,几年前江XX向他买沙子,具体哪年不记得了,只记得70元一立,具体钱数也不记得,卢某是让司机送去和将钱捎回的。刘某证实,江XX是他表侄子,不认识郝XX,4、5年前江XX找他给找些人工给他连桥盖房子,他连桥叫啥不知道,干活时候我不在现场,江XX给瓦工3200元工钱。陈某证实,与江XX是干工程认识的,认识挺久的,与郝XX在郝XX家盖房子时见过,当时江XX让我找几个人给他连桥盖房子,打电话让我找几个人去抹灰、粘瓷砖,江XX一共给8000元左右工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以及庭审查明,能够认定的事实是,2015年夏天,郝XX家建房屋,抹灰、粘瓷砖等人工活是江XX给找人干的,并且江XX付了工人工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江XX与郝XX之间是否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如果存在合同关系,郝XX尚欠江XX多少垫付的钱。江XX陈述,建房时他与郝XX已经不是连桥关系,当时与妻子已经离婚,郝XX和他说如果帮他把房子盖起来,他就帮我把媳妇接回来,如果接不回来就给垫付的工人工钱,结果媳妇没接回,工钱也没给。经查明,江XX与郝XX关于建房人工钱并没有明确约定,事后江XX也没有与郝XX对账,进一步确定垫付的钱数,江XX提供的三位证人不能证实具体钱数,更不能证实他与郝XX之间的垫付关系,综上所述,江XX证据不足,江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元,由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x 娟

二〇二X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X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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