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某某自2014年9月至今一直租赁原告沈阳市某区某冷藏服务部所有的冷库档口储存商品,截止至2018年2月24日前,被告一直足额交付冷库租赁费,但2018年2月24日后被告在继续使用案涉冷库的情况下,仅在2018年7月11日、10月19日分别支付了冷库租赁费1000元、200元,此后不在向原告支付冷库租赁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万般无奈诉至法院。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最终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