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司机驾驶公交车在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隋某某受伤。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皇姑大队认定,被告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身体出现多处骨折、外伤等伤情,门诊诊断、住院共23天。原告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律师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办理案件,法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