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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娟律师
朱亚娟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亲办案例 | 张某某与刘宗某、刘江某等民间借贷一案

民间借贷2020-10-19|人阅读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款关系

【代理方】原告方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宗某曾系恋人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 4 28 日,原告委托其母亲马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刘宗某指定账户即被告刘江某的账户转款 100 万元。2016 1 8 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刘宗某转账 240 万元。对于 2016 1 8 日转账的 240 万元,原、被告一致确认其中 400000元是委托被告代为换汇,借款只有 200 万元。2017 9 10 日,被告刘宗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刘宗某借张某某人民币叁百一十万元整,借期三年,以借出银行卡转账记录时间为准。张某某在重庆市银行转账到刘宗某账户三百万元人民币整,奥克兰两万元纽币(折合人民币十万元整)。“借出方”落款处有原告签名,“借款人”落款处有被告刘宗某签名。另2015 6 2 日,被告刘宗某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原告转款300000元。201563日,被告刘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100000元。201623日,被告刘宗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260000 元。后双方就借款金额发生争议遂诉诸法院。

【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原告的委托后,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及胜诉可能,帮助搜集证据材料,制作法律文书,出席庭审陈述。

【法院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宗某通过《借条》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借条》中载明的金额以及原告的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借款的金额为 310 万元。根据双方对借款期限的约定,原告在 2015 4 28 日向被告支付的 100 万元的借款期限已于 2018 4 27 日届满,原告在 2016 1 8 日向被告支付的 200 万元借款期限已于 2019 1 7 日届满,被告刘宗某现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被告刘宗某辩称其已经偿还借款660000 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支付660000 元的时间均在《借条》产生之前,双方在 2017 9 10 日通过《借条》对借款金额进行了确认,故该款不应认定是被告偿还原告本案的借款。对于双方约定的“两万纽币折合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该部分借款,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时间,故应认定出具《借条》之日即 2017 9 10 日为借款发生时间。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该款借款期限未届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借款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开始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刘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 3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3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尤其是在朋友、情侣等关系较为亲密的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更应明确,避免最后伤了和气,也伤了“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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