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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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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婚后加名能否撤销

民商法2020-11-18|人阅读

个人房产婚后加名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张某婚前购买了北京某区房屋一套,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与李某结婚。结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前往房产登记机关,将其名下的房屋变更到双方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两年后,李某起诉离婚。张某以受欺诈、威胁及对李某赠与房屋是附条件赠与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勇全 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张某主张李某胁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张某、李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明知或应知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张某、李某至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该机关工作人员均为无利害关系人,足以证明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律规定,x年x月x日已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应在一年内享有撤销权,现张某才诉至本院,已超过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间;再次,张某主张李某欺诈的问题。依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刘李某起诉离婚是行使其合法权利,财产不是制约个体维系婚姻的砝码。故张某要求撤销赠与,确认房屋为个人所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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