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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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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后分手,恋爱期间的消费、转账需要返回吗?

婚姻家庭2020-10-27|人阅读

现实中,男女双方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涉及谈婚论嫁问题,在双方交往期间,一方为对方出资购房买车、赠送金银物品、以及向对方支付款项用于其消费,明显带有以双方缔结结婚关系的目的,现双方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则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意愿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双方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的赠与显然有别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

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所涉财产,裁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双方身份关系和款项用途进行考量处理,此类案件中赠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

实践中,有法院则根据恋爱期间财务赠与金额大小不同,认为其赠与性质也不同。恋爱期间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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