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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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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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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2020-10-27|人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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