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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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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2020-12-03|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5日,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其所有的位于A市某房产,价格为3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购房款30万元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支付定金50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已提前偿还贷款,之后办理了房产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房产已达到过户的条件。原告与中介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与支付剩余购房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许某向A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二)判令原告没收被告支付的50000元定金;(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已支付的中介费用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合计:105000元。

法院裁决:A市某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二)被告李某支付的定金5万元归原告许某所有;(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许某支付中介费用5000元;四、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许某负担负担114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257元。

法律分析:2018年12月15日,原告许某(卖方)与被告李某(买方)、案外人甲公司(经纪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编号0002XXX)约定,第五条: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合同书当日,买方交纳首期的房款人民币5万元整给卖方作为定金。同时,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后,应在7天内提供该楼房的合法有效相关证件及手续费用给经纪方代为托管(以经纪方出具的收据为准),待买卖双方确认过户手续由任何一方办理时,经纪方再将托管的证件和款项转移给办证一方。五、产权转移手续办理:由买方办理,买方应当在买卖双方到相关部门交易中心签署该物业转移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产权转移。卖方应积极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产权转移所需的全部资料给买方;第七条:七、双方责任:……买方:签署本协议后买方须在7日内缴齐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延期,除非不可抗力原因或经卖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在交易完成之前,买方若无故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也视为违约,买方违约除负担所有因办理该宗买卖发生的费用外,另向卖方赔付5万元整的违约金给卖方。买方仍须向经纪方支付买卖双方应付的中介代理费10500元整。但被告只是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许某支付定金50000元。在2018年12月13日原告提前偿还贷款,并办理了房产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房产已达到过户的条件,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项并配合办理过户,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提前偿还全部按揭贷款,并办理涉案房产的注销抵押权登记,房产已达成过户条件,但被告李某违约,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原告许某诉请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被告李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许某享有法定解除权,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该《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是其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表现。被告李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没收定金5万元。关于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原告许某诉请在没收被告李某定金5万元的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个人建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由于契约严守原则,当事人原则上不得违反双方约定内容,因此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下,合同被解除,守约方可继续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实现自己当时与合同其他当事人设定的义务,己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下,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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