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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英律师
张红英律师
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胜诉

离婚2021-06-02|人阅读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326民初692

原告:陈某,女,199036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撒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03xxxxxx4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英,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19806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海乡xxxxxxxx房四组,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xxxxxxxxxxxx14号,身份证号码:532233198xxxxxx061X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3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xxzz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 周岁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07 年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不顾父母反对及劝阻共同生活,期问原告怀孕流产,被告不照管原告,原告考虑不与被告交往,但怕别人说三道四,便于20129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27日生育长子xx2015823日生育次子zz,被告不管家庭及孩子,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认识后便在一起生活,双方在有一定感情的基础上才登记结婚,这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能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自原告2018年第一次诉讼离婚后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原、被告分居期间无沟通交流的可能,对夫妻关系的改善,双方均未作出实际的努力及积极的行为,甚至被告李某某猜疑原告有第三者的存在,夫妻双方无信任基础,在第一次诉讼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关系依然未缓和,夫妻分居已经满一年,现在原告陈某依然坚持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某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会泽县新城北xxxx4号要求分割,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份门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提供了借条,但借条是被告单方出具,也无其他证据印证证客债款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对主张的债务因证据不足,本院在支持。对于双方所生孩子xxzz,因现在两个孩子均跟随被告生活,并求已经就近上学,孩子有固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因此孩子由被告李某某带领抚养对孩子较为有利,由原告陈某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合计人民币1200(每人60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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