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末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身重伤在三年以上刑期,难于缓刑,但本案经过充分的研究,并抓住其犯罪主观形态等,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