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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坤律师
汤坤律师
湖南-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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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能否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相关内容

离婚2020-12-21|人阅读

一、案件情况

张某与陈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后,男主外,女主内,二人共同奋斗,几年内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包括几套房屋、车辆及相关存款。在物质财富日益增加同时,张某开始在外寻花问柳,有时还对陈某进行家庭暴力,虽然几次家暴后,张某取得了陈某的谅解,但陈某在父母的劝说下,还是决定与张某离婚。

张某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家庭大部分财富是其在外打拼而来,在分割财产时,只愿意给陈某部分银行存款,小孩由陈某抚养,但自己承担抚养费,陈某不同意,认为其所得的存款仅占整个夫妻共同财产的1/4。某日,张某酗酒后回家,再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威逼陈某同意其提出的离婚条件,无奈,张某为尽快结束痛苦的婚姻关系,几日后与陈某前往民证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张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之约定将存款转给陈某,陈某认为,张某即未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离婚协议》也系自己在被强迫的情形下所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二、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签署后,只要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很多夫或妻为了迅速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在签订协议时往往会作出一定的妥协或让步(一般是财产数量),但冷静过后,一方发现所签的《离婚协议》对自己不利,要求重新协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如果存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形的,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而不能再通过民政部门处理,第二,变更或撤销的内容只能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要求变更或撤销,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只能另行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第三,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内容,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外一方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这也是变更或撤的难点所在,很多情况下,一方提起变更或撤销之诉的时间往往距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很久,大部分当事人都没有取证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最后,提出的时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否则将彻底丧失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陈某只能就财产分割部分要求撤销或变更,同时,陈某必就张某威胁其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其诉求将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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