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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浩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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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2020-11-25|人阅读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20)辽1002民初2237

原告:xx,男,汉族,1988122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严,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684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xx为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7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某独任审理,于20208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严、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0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底被告找到原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0.00元,无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2020319日前还清。原告基于与被告关系较好,便向父母、岳父母及妻弟凑钱连同自己的钱款,如约以四笔现金(50万元+30万元+80万元+70万元)方式陆续交付于被告,共计2300000.00元。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后于2019318日亦出具了借条。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且至今仍未清偿。

被告xx辩称:借款事实及金额属实,同意给付,借款用于投资理石矿,理石矿因政府修公路被占用,但是现在政府还没有给予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被告xx向原告xx借款共计2300000.00元。2019318日,被告xx给原告xx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xxxx借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约定在2020319日前还清。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xx未按借条约定时间还款,应承担还款的义务,原告xx主张被告xx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给付原告xx欠款230000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已减半收取12600.00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某某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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