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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颜律师
陈素颜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甲公司诉付某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1-01-15|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付某自2014年5月始至2019年5月在某地经营某厂(该厂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2015年8月至12月,甲公司与付某经营的灯罩厂发生交易往来。付某经营的灯罩厂多次向甲公司购亚克力塑料板材多批。双方约定交易方式为,甲公司根据付某购买的货物数量先送货到该厂,收货后下个月再结算。每次交易及收款均由甲公司中山市门店的业务员孔某经手。交易期间,付某支付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由于付某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所欠货款,甲公司特诉至法院。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付某向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678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分析:

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付某向甲公司支付136862.2元以及逾期利息,甲公司上诉主张涉案31000元的支票已经止付,付某应当向其支付的货款应为167862.2元,一审法院少认定了31000元。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31000元支票之外的其他账款无异议。对于涉案31000元是否承兑的问题。根据一审中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及电话录音可知,双方对于此31000元是否承兑进行过交流,另结合甲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31000元的支票原件可知该票已经由李玉春背书给民生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委托收款,而由民生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具的记账凭证显示该支票已经办理挂失止付,该记账凭证有民生银行中山古镇支行4的盖章。因此可以证实涉案的31000元的支票并未承兑,付某应向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合计为167862.2元(136862.2元+31000元)。

二、判决结果:

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16786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办案思考:

本案的二审法院能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的关键问题有两点:第一点是上诉人提供了支票的证据原件,证实了该笔款项确实没有承兑成功。第二点是本案的关键人物孔某作为甲公司的员工,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甲公司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所以有关本案的主要事实情况查证有一定的困难,而且这在很大程度上会让上诉人满足于一审的判决,放弃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代理律师通过积极态度运用专业的法律分析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胜诉信心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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