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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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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罗某甲、罗某乙、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其它2021-04-10|人阅读

甲公司与罗某甲、罗某乙、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乙公司未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在全国主要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中心等部门调查乙公司的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法院向甲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法院联查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向法院提供乙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其没有提供。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甲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两被告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异议请求。甲公司于收到该执行裁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于201523日经批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罗某甲,股东为罗某甲、罗某乙。根据乙公司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乙公司章程》第十五条显示,股东罗某甲认缴出资400万元,股东罗某乙认缴出资100万元,罗某甲、罗某乙应于20351231日前以货币方式缴足认缴的出资额。两被告至今未实际缴纳出资。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法院执行裁定书;2.追加被告罗某甲、罗某乙为被执行人,两被告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4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对乙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务向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期间变更为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法院裁决

一、追加被告罗某甲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未缴纳出资400万元的范围内对乙公司在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被告罗某乙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未缴纳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追加两被告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公司债务以未缴纳出资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中被告罗某甲、罗某乙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其立法目的是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条件,降低企业成本,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增加市场经济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但认缴制不等于不缴纳或等至出资期限才须缴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乙公司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乙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两被告应于20351231日前以货币方式缴足认缴的出资额。甲公司申请执行被告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据此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法院认为乙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其未申请破产,因此符合上述会议纪要第6条中的除外情形。根据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两被告至今未有缴纳出资,两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两被告以认缴出资尚未到期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甲公司要求两被告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是否需要被撤销的问题。因执行异议裁定并非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执行行为,故无需撤销该裁定,应该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再根据生效判决作出相应的执行行为。

四、律师建议

当事人打赢官司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可以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少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几个月,法院查询后发现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便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可以继续尝试通过如下方式继续主张权利。可选择的途径如下:

一、向执行法官提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对于同一公司债权人较多的案件,移送的可能性更大。案件移送破产后,对于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了。

二、向执行法院立案,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以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相应的材料包括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商查询资料;2.执行裁定书、生效的法律文书3.公司章程及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查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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