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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延剑律师
项延剑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关于吴某1和向某、向某1、林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简析

损害赔偿2021-04-08|人阅读

案件概况

吴某1及其家人和向某及其家人是邻居关系。201981211-12时许,吴某1由其外祖父携带,向某由其母亲林某携带,在同一小区广场玩耍。在追逐他人吹出的泡泡时,吴某1在前、向某在后,向某从后方碰撞到吴某1,致使吴某1倒地。事发时,吴某1的外祖父距离吴某11米距离。经向某母亲林某和吴某1外祖父查看,发现吴某1门牙折断。2019814日、828日、2020120日、44日、410日,吴某1监护人携带其分别到省口腔医院、甲省西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甲省省妇幼保健院就诊共五次,经诊断为:51冠根折;51残根,根尖周炎;残冠。产生挂号费、医疗费合计763.82元(3+286.2+387.42+13+74.2元)。吴某1的母亲吴某2省妇幼保健院的员工,20191月至201912月税前总收入为302106.95元,其中20198月份的税前收入为21468.7元。吴某1主张母亲吴某2陪同其就诊误工4天,分别为2019814日、828日、2020119日、410日,其中3天扣了工资,误工费计算为:当月工资/22*3=2955元。交通费1260元是自驾车到省口腔医院和省妇幼保健院就医所产生的高速路费、油费之和。吴某1补牙后随时有脱落的情形,每次就诊大概需300元,故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吴某1每次就诊均很痛苦,牙齿折断对吃东西造成不便,有可能影响恒牙的萌出,且影响容貌,被其他孩子嘲笑,故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事发后,向某的母亲林某向吴某1监护人支付了500元。双方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1诉至甲省乙市光明区法院。

法院裁决

根据吴某1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吴某1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763.82元。据吴某1提交的医疗收费票据核算,吴某1因本次事件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763.82元,本院予以支持。

2.护理费2928元。吴某1为未成年人,其进行治疗时确需家长陪护,本院确定其每次治疗时需一人陪护,本院支持吴某1由其母亲吴某2陪护产生的误工费,该误工费实际属护理费。吴某1就医5次,其仅主张3天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吴某2在2019年8月的收入为21468.7元,低于其自2019年1月至12月的平均月收入,吴某1主张按该月收入标准计算吴某2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计算为:21468.7元/22天*3天=2928元。

3.交通费100元。根据吴某1治疗的次数,参照当地公共交通工具收费标准,本院酌情确定吴某1及其母亲为治疗产生的交通费为100元(按每次20元计算5次)。

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吴某1因本次事件致牙齿折断,在换牙前均会对容貌、进食造成一定影响,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吴某1上述4项损失共计4791.82元,扣除林某已支付的500元,向某、林某应再赔偿吴某14291.82元。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吴某1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关于需要后续治疗及治疗费用金额的意见,其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向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1、林某并非直接侵权人,吴某1要求向某1、林某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向某1、林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某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91.82元。

2、驳回原告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688元,由被告向某、林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向某在追逐泡泡玩耍过程中,从后面撞倒在其前方的吴某1,导致吴某1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吴某1的身体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1在向某的前方,其无法注意到身后的情况,其遭遇从后方而来的侵权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事发地点为小区活动场所,不具有大的危险性,事发时吴某1的外祖父就在其旁边照看,吴某1并未脱离其监管范围,因该事件具有突发性,其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故吴某1的监护人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于向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其有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即向某、林某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吴某1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吴某1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763.82元。据吴某1提交的医疗收费票据核算,吴某1因本次事件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763.82元,本院予以支持。

2.护理费2928元。吴某1为未成年人,其进行治疗时确需家长陪护,本院确定其每次治疗时需一人陪护,笔者认为,吴某1由其母亲吴某2陪护产生的误工费,该误工费实际属护理费。吴某1就医5次,其仅主张3天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吴某2在2019年8月的收入为21468.7元,低于其自2019年1月至12月的平均月收入,吴某1主张按该月收入标准计算吴某2的误工费较为合理,获得了法院支持。护理费计算为:21468.7元/22天*3天=2928元。

3.交通费100元。根据吴某1治疗的次数,参照当地公共交通工具收费标准,法院酌情确定吴某1及其母亲为治疗产生的交通费为100元(按每次20元计算5次)。

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吴某1因本次事件致牙齿折断,在换牙前均会对容貌、进食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吴某1上述4项损失共计4791.82元,扣除林某已支付的500元,向某、林某应再赔偿吴某14291.82元。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吴某1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关于需要后续治疗及治疗费用金额的意见,法院认为吴某1该主张理据不足,没有支持向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1、林某并非直接侵权人,吴某1要求向某、林某赔礼道歉,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也没有支持这一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向某的行为,给吴某1造成了精神痛苦,作为监护人的向某1和林某理应向吴某1道歉,以宽慰吴某1的精神损伤,虽然向某1和林某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是向某1作为监护人,实际上是替代向某承担侵权责任,而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吴某1主张向某1和林某向其赔礼道歉,合法合理。

律师建议

和谐的邻里关系,可以提升幸福感,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小朋友在一起愉快的玩耍,画面就很温馨。中国人自古就有远亲不如近邻一说,大家都很重视邻里关系,但是有时候,小孩之间玩耍打闹,误伤也是难免的,监护人平时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如果出现误伤,双方要友好协商,侵权方要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推脱搪塞。当然了,有时候,邻居可能出于善意,但是也可能好心办坏事,比如曾经出现过邻居大爷给隔壁人家的6岁小女孩喂食香蕉,而导致该小女孩窒息而死的悲剧,幸好,法官比较正直,认定大爷的行为是善意,是好意施惠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小女儿的不幸是意外,法院的判决就是告诉世人,不能寒了好人的心,彭宇的案件不能再现,否则,人们不再以邻为伴,而是以邻为壑,那样整个社会会陷入信任危机,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和谐的邻里关系值得我们珍惜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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