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甲公司与某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纠纷

劳动争议2021-08-11|人阅读

甲公司与某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纠纷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甲公司的员工。2017年8月21日10时左右,王某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时,被纸箱板砸伤腰背部。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某市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椎骨压缩性骨折。

2018年5月17日,王某向市人力资源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受理申请后,向甲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及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甲公司提交了认为王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意见书。

2018年8月13日,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市人力资源社保局作出某人社工认[2018]09177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10时在甲公司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向王某和甲公司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称,第三人王某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已超过60周岁,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对超过退休年龄的王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与王某属于劳务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因此,甲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对王某作出的某人社工认[2018]091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由市人力资源社保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裁决

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关于王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养老保险待遇的类型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等。根据王某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社会保险局提供的信息可知,王某自2011年4月起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该待遇为80元/月,然而,该待遇并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者不能等同,因此,王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其在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认定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遂认定该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甲公司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对王某作出的某人社工认[2018]091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四、律师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回复》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王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关于查询养老保险情况的联系复函》显示,王某自2011年4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并未正式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的,但城乡居民在用人单位中因公受伤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