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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龙飞律师
秦龙飞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1-08-11|人阅读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C市D区××工业区××房间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生产使用;租赁期为×年;租金每月7000元,管理费每月700元,共计每月7700元,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按时上交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甲方提供210千伏安的电量给乙方使用,乙方自行负责从变压器拉电线及所有的费用;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交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21000元及第一个月的租金7000元,合计28000元;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计租金;等等。

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B公司支付了租赁保证金21000元、首月租金和管理费7700元及免租期的管理费466元,B公司于当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A公司进场后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0年9月26日与案外人E公司签订《新装电缆报价与安全施工协议》。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电量,2020年11月9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量。A、B公司双方确认,案涉租赁合同现仍在履行中,双方没有向对方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二、裁判结果

B公司向A公司退还租金人民币12833.33元。

三、案件分析

A、B公司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合同中虽未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约定的电量的具体时间,但依据交易习惯,B公司应在向A公司交付租赁物时提供适租的租赁物,故B公司应在2020年9月15日向A公司提供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量,B公司未按时向A公司提供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适租的租赁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B公司双方确认,B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提供了约定的电量,对于B公司迟延提供适租租赁物的租赁期间的租金12833.33元,A公司诉请减免有法律依据。对于A公司诉请的员工薪资费用,A公司自认其并未实际产生该项费用,A公司仅依据其单方的估算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于A公司诉请的迟延开工收益,该收益并未实际产生,且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收益在此期间必然产生,A公司亦称该收益仅为其单方预估,A公司诉请B公司赔偿其估算的预期收益损失于法无据。

四、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案涉合同中虽未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约定的电量的具体时间,但依据交易习惯,B公司应在向A公司交付租赁物时提供适租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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