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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奇峰律师
孙奇峰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钟某某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成功减轻量刑案

刑事辩护2021-12-19|人阅读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万某某共同出资,在某县合伙经营A公司,从事淘宝推广、代运营等相关业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占股40%,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各占股20%,被告人钟某某、万某某各占股10%。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招募叶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为业务组长,李某某、邓某某、石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利用“新店提取”软件获得淘宝新开店铺信息,通过旺旺、微信联系上述店铺店主发布不实广告信息,再通过A公司统一制作的“话术”引诱被害人加盟成为入驻商,并为被害人淘宝店铺进行装修、提供上架产品等服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隐瞒新开淘宝店铺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只需要缴纳账期费用的事实,谎称为被害人淘宝店铺向阿里巴巴公司缴纳保证金,从被害人处骗得保证金;再利用话术向被害人推销公司的推广服务、代运营服务,承诺被害人支付费用后被害人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信誉等级、店铺盈利均可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承诺一定时间内若被害人店铺盈利利润低于其所支付的费用一定倍数则全额退款,从而诱使被害人签订合同并交纳费用。在被害人交纳费用后,A公司实际无履行全部合同的能力,仅能为被害人店铺提供挂流量、有限次数的刷单等服务。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已经形成一个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万某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截至年月日,通过上述手段从被害人金某、俞某等人处骗得100余万元,其中诈骗所得金额为14余万元,合同诈骗所得金额为90万元左右。

辩护思路:本案在辩护过程中对于诈骗数额进行了分析,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犯罪行为区分为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使得金额区分后均未达到十年以上量刑起点;另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万某某虽出资成立该公司,但占股比例较小,且只各自负责一部分事务或只从事业务工作,并不具有对整个集团的领导、决策、指挥作用,不属于首要分子。以上,结合认罪认罚,得到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案件编号:(2020)浙0603刑初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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