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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奇峰律师
孙奇峰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因被羁押无法办理过户,能否抗辩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

合同纠纷2024-01-25|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一份(中介公司),约定:甲方将位于绍兴市某处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款160余万元,签订合同当天乙方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甲方银行还款当天乙方支付房屋首付款5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剩余尾款贷款后支付;双方各支付中介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除另有约定外概不退还,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过户时间为2019年6月前,甲方不按约定办理产权过户,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选择收取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并承担全部税费和中介费,乙方已交定金的,甲方应双倍退还;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法律诉讼的,违约方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诉讼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方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5月,原告方按约支付了首期房款50万元(含定金10万元),由被告的丈夫出具了收条。5月,被告的丈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原被告双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但未成。

2019年6月,两原告委托律师并支付代理费8000元。同日,该所向被告发律师函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起诉。

法院认为

1、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诚信履约。

2、两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前期购房款,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显属违约,致使两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中介费并赔偿诉讼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中介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4、被告辩称系其丈夫及不动产管理部门的原因造成无法过户,责任不在被告。即使原因属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规定,被告应向两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的上述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亦不予采纳。

办案心得:

商事交易主张意思自治,双方对于违约责任应当约定明确,尤其对于维权主张的相关律师费用、担保费用等应当有相应的约定,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因登记机构往往需要夫妻双方办理登记手续,故卖方对于后续义务的履行应当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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