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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侦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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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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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2023-08-22|人阅读

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起伤害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可以互相印证以下事实:被害人在保定市某儿童医院自助缴费机缴费去时,发现这台缴费机是坏的,完全不顾及他人排队多时的感受,直接去被告人前面插队缴费,被告人说“不要插队”,被害人不但不听劝说,还与被告人争吵,进而用前胸顶住被告人身体,被告人忍无可忍时推开被害人,但基于被害人抓住被告人不放,被告人一时冲动,才发生的后果。因此,被害人首先寻衅滋事,挑起、并制造事端,具有严重过错,对本案造成的危害结果,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被告人应视为自首,应予从轻处罚。

发案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并没有选择逃跑,等待公安局到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被告人***应当视为自首。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予从轻处罚。

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滋事在先,用前胸顶住被告人前胸,出于防卫意识,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推倒,被害人受伤纯属意外,不是被告人追求的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被告人陈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北京上班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与惯犯有着明显区别,请贵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

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对被害人已经进行了巨额赔偿,悔罪表现明显。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与被害人和解,赔偿被害人23万元,被害人当场写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充分证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此前提下,法律应该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欠下巨额债务,如果判缓刑就得被单位开除,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好让被告人早日还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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