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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方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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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离婚多年因民间借贷被起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债权债务2022-07-06|人阅读

离婚多年因民间借贷被起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6月结婚,2014年11月离婚,2015年6月复婚,2016年2月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均认可无任何共同债务。2016年2月后李某与他人结婚。

2020年7月,刘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得知詹某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与刘某,要求李某与刘某共同偿还借款90万余元。 办案经过:

刘某在收到法院材料后,第一时间来到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咨询,田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缺少证据且案件证据多处可疑,本所接受了刘某的委托,积极应诉。随后通过本案的一审以及二审,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积极质证并详细阐述本案的代理观点,在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刘某不承担责任,二审发回重审,发回中詹某撤诉。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中律师质证以及充分阐述观点,本案最终没有认同夫妻共同债务。

田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系詹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某与刘某共同起诉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而起,经过多方的调解与开庭,对于此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以及近期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就本案有以下几点心得:

一、民间借贷案件谨防虚假诉讼。依据《最高人民发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以上法律规定要求民间借贷案件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基础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现虚假诉讼大多数的原因多系虚假的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定要仔细审核。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要具备法律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理解,需要考虑借条形式上是否有配偶签字,从内容上是否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上述的法律规定,保护了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知情权和处分权。

综上:无论对于民间借贷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需要结合基本的法律关系和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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