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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群律师
颜群律师
贵州-黔南州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诉讼代理词

婚姻家庭2021-01-26|人阅读

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罗**的委托,就罗**诉潘**离婚纠纷一案,指派颜群律师作为罗**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依据法律与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判决双方离婚。

据原告所述,2017年9月1日,在原告带长女罗**去报名之时,被告骗原告说到**县购买衣服,便第一次离家出走,后原告到**县火车站将其劝回。2017年10月31日,在原告去上班之时,被告将正在感冒发烧的次女罗**独自放在所租住的房屋中再次离家出走,后并未再与原告有过联系,且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直至2019年2月3日,在得知被告已回到**县老家过年时,原告带着两个女儿到**县将其劝说一同回到**过年,但同月15日,被告再次将两个年幼的小孩独自留在家中,再次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不接电话,且未再与原告有过任何联系。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再和好的可能。因此,应当尊重双方意愿,判决双方离婚。

二、婚生女罗**、罗**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且,自2017年被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双方的两个女儿均由原告的母亲及其继父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两个女儿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原告与其母亲及两个女儿均在一起生活,工作之余,原告有充足的时间给予孩子陪伴。

2.罗**现年10岁,罗**现年5岁,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原告是**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原告每个月平均收入6000余元,工作与收入都较为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被告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原告更加有利于对其女儿进行照顾。

3.据原告所述,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多次将幼小的女儿独自放于家中便离开家会见网友,作为一名母亲,该行为极其不负责任,且该行为足以证实被告自动放弃对两个孩子进行抚养的权利。若将次女罗**判归被告进行,将会对其今后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产生不利影响。

4.若两个女儿均由原告进行抚养,原告愿意承担两个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被告承担任何费用。

5.被告并未出示相关医疗机构证明,证实其无法继续生育。

因此,婚生女罗**、罗**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被告辩称**牌小轿车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

**牌小轿车实为原告母亲所有,与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关系,并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建造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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