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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与被沈XX离婚纠纷

离婚2021-01-27|人阅读

上诉人武XX因与被上诉人沈XX离婚纠纷一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民终5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北孙云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山东88律师.

上诉人武XX因与被上诉人沈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婚生子武XX由其直接抚养;2.对婚后购置房屋一套,应予以分割;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自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的子女抚养费1.44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日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有更好的抚养子女的条件及能力,且品行端正,其父母亦自愿帮助上诉人抚养孩子,而被上诉人存在婚内出轨,性格偏激、自控能力差,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性格养成,一审判决将孩子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对婚后购置但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共同财产不予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沈XX辩称,婚生子武XX一直由其陪伴长大,如改变孩子的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严重不利,且孩子年满八周岁,明确选择与其一起生活,上诉人经常酗酒、有家庭暴力倾向,中海华山珑城的房子系其个人财产,上诉人无权要求分割。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武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武X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鲁ˇA092YJ雪xx轿车一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武XX与被告沈XX于2006年10_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武某某.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夫妻信任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影响.2017年9月,沈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做出(2017)鲁0112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武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沈XX同意离婚。原、被告自2017年9月起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武XX跟随被告生活。武XX自述其从事个体蔬菜配送,月均收入7000-8000元。沈XX自述其系xx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月均收入4000元.2014年12月,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片区A地块中海华山珑城XX的房屋一套,沈xx作为买受人与试房屋的出卖人济南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总价款为496592元,其中的34万元办理了房屋抵押货款。现该房屋由武XX控制使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贷款尚未还清。审理中,原、被告均不要求处理该房屋的使用权古查明,现登记在沈XX名下的车牌号为鲁092YJ雪佛兰轿车一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一致同意该车辆归沈XX所有,沈XX向武XX支付车辆补偿款5000元.审理中,对于沈XX主张的家具家电,原、被告均同意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审理中,沈XX要求分割武XX送菜所用面包车一辆,武XX有异议,对该车辆,沈XX未提供证据证实。

  双方争议焦点:1、武XX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沈XX主张武XX经常酗酒,喝酒后动手打被告。对此提交鉴定书1份、坂定书中载明沈XX在华山战城被打伤,构成轻微伤。武XX对警定书没有异议,但辩解没有参与打架,是沈XX和原告父母发生争执后受伤.2、沈XX是否在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武XX主张沈XX在婚内与张X丈夫段X发生不正当关系,对此提交微信截图1份并申请证人张x出庭作证,沈XX对此有异议,认为其与段x仅是同事关系,无任何不正当的关系.3、离婚后武XX的抚养问题。武XX要求抚养武XX,不要求沈XX支付抚养贾,若判灵由沈XX抚养,仅同意自判决离婚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资800元至武XX18周岁.沈XX亦要求抚养武XX,要求武xX自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武XX独立生活止.为此沈XX提交武XX书写的意愿书、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幼儿园证明一份、山东XX公司出具工作证明一份、沈XX父母书写自愿书一份。拟证实其有能力抚养武XX,武XX感跟随其生活,被告父母交愿意协助照顾。武XX对此有异议,认为武XX书写的意愿书不能完全表达其真实意思,沈XX父母的自愿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收入证明中签字的于x与沈XX系亲属关系,因此沈XX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证实其具有抚养能力.庭审中,武XX认可自2017年9月与沈XX分居至今,期间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4、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古挂街道弥景XX房屋两套。沈XX主张该两套房屋系婚后武XX户籍,ˇ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北孙云XX旧村改造后分得,其中武XX及其父母各40平方米,武XX20平方米,厚、被告共同支付30000元又购买了30平方米,要求其中的120平方米归武XX所有,武XX应给予沈XX财产补偿款18万元.对此提交录音1份、照片3张。武XX对此有异议,认为录音内容不清晰,无法确定录音中对方的身份、录制的时间及地点,照片也无法体现与本桥的关联性。事实上该房屋系原告父母所有,与厚、被告无关。5、夫妻共同债务。沈XX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借赵XX15000元、欠赵XX装修款11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39405.37元.对此提交(2009)历城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其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经法院判决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9405.37元。

武XX认可欠赵XX装修款11000元;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沈XX个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承担;否认借赵XX15000元,沈XX称武芸生曹在(2017)鲸0112民初5116号栗件庭审笔录中承认欠赵XX15000元,武XX辩解在该庭审后核实发现没有该笔债务,对该笔债务沈XX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武XX主张的沈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及沈XX主张的武XX存在家庭暴力的主张,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对吊自的主张,法院均不予认定.沈XX曾起诉与武XX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术改善,现武XX起诉要求离婚,沈XX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因婚生子武XX年龄尚小且一直跟随沈XX生活保持生活环境的稳定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今后的成长,故法院认为由沈XX直接抚养武XX为适。武XX作为武XX的父亲,应当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沈XX要求武XX自2017年9月起支付抚养费,因武XX自认自2017年9月分居后未支付过抚养费,故对沈XX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武XX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生活水平及武XX的收入情况,法院配定每月1600元为宥.沈XX要求该抚养费支付至武XX独立生活之日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准许,依法支持至武XX十八周岁之日止。对于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A地段中海华山珑城XX房屋,因该房屏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法院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鲁AXXX雪佛兰轿车一粮,原、被告经协商同意该车辆归沈XX所有,并支付给武XX车辆补偿款5000元,符各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沈XX要求分割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弥景XX房屋两套及面包车一辆的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在本桥丨不予一并处理,相关权利人可男行主张权利。对于沈XX主张的欠赵XX装修款11000元,武XX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该债务,原、被告应当平均分担。对于沈XX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39405.37元,因该款项系沈XX个人侵权之债,其主张该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沈XX主张的向赵XX所借借款15000元,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子认定.判决:一、准予原告武XX与被告沈XX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武XX由被告沈XX直接抚养,原告武XX于本判冯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子女折养费14400元。(1600元/月*9个月)三、原告武XX自2018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1600元至武XX十八周屹止;四、车牌号鲁AXXX雪佛兰轿车一辆归被告沈XX所有.五、被告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厚告武XX车辆补偿款5000元。六、原告武XX与被告沈XX夫妻共同债务11000元(欠赵XX装修款),由原、被告各负担5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XX负担75元,由被告沈XX负担7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婚生子武XX跟随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为宜以及一审法院是否应就上诉人主张的婚后购置房产予以分割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姚X解决。就本案而言,首先,当事人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虽有所不同,但交大体相当,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能力。其次,上诉人武XX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但该主张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同时,其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精子人工检测分析报告单,主张其现已丧失生育能力、婚生子武XX应由其直接抚养为宥,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因上述材料汗有依法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属于二审程序的新证据。最后,从武XX的生活现状及成长经历来看,武XX自出生后,长期与被上诉人一起共同生活,现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同时,武XX即将年满八周岁,在一审时已明确表达了其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如能保持武XX生活环境的稳定,贯彻和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则,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今后的成长,故一审法院判决武XX由沈XX直接抚养为宜、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应对婚后购置房产予以分割的主张,经查,当事人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A地段中海华山玲城XX房屋,因该房屋现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与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古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未就上诉人主张的该房屋予以分割,并无不当.对止,当事人双方可在取得所有权后,男桥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司法权益综上所述,上诉人武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敦第一项之规定,判冯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桓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武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

审判员王//

审判员吕//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号

书记员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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